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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保障路面使用者安全
需要政府加強管理

2024.05.07 23:00 博客 微塵

今天要談「電瓶車」,即法例上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也包括豪華的機動三輪車(機械的tricycle),以及所有的電力可移動工具(electricity mobility devices)。

今時今日,電動可移動工具已經在全港街道上橫行無忌,對快遞、外賣,除了單車外,電瓶車就是最方便的速遞工具。除了正規地使用的「綿羊仔」之外,全港已經廣泛地使用電瓶車去送外賣,亦已經公然在道路交通條例之下的道路上肆意飛馳。不過,也有一些無知的父母帶同幼年子女飛馳。當沒有受過正統駕駛訓練,又並非合格的司機,在任何地方風馳電掣,既沒有「考過牌」,也沒有道路的行車經驗,基本上都是橫衝直撞的「車手」。

事實上,駕駛著沒有登記的車輛,就等同沒有「第三者保險」,運輸署絕對不能以執法是警察的工作而逃避責任,法例也必須清楚及容易執行。可能,這就是文官帶領武將的遺憾。

同樣是「機動三輪車」也有奇怪的法例。市面已經越來越多豪華的機動三輪車(有2前1後及1前2後),也有前/後車軸不超越460毫米的電單車,甚至有加上透明外殼及車頂的電單車。最奇怪是,對這兩種「三輪車」或「電單車」,駕駛者及乘客似乎不必戴上頭盔或合法的保護裝置,令市民費解外,簡直是製造死亡陷阱。同樣在道路交通條例之下的道路上,竟然法例容許不必帶上頭盔或保護裝置,當局的解釋令人疑惑,是否也在製造特權?

我們都明白Uber在香港有極大的爭議性,因為將私家車變成載客的交通工具,香港的保險界自然不會同意,因為保險業也必須在商言商,以保護業界權益。

既然運輸署有可能為了保險問題而去反對Uber的營運,那麼,又為何當局減免了「機動三輪車」等等車輛的司機與乘客不必戴上頭盔的要求?這樣又如何保障香港所有道路使用者的福祉?

警務人員是執法者,然而,假如法例紊亂,執法程序又過於苛刻及複雜,要求執法部門去執法就可能變成不可能。隨著市面的電動可移動工具越來越多,等同市民身處沒有「第三者保險保障」的危機,這種情況下,如何保障市民權益?

立法機構面對不斷出現的新式或電力移動工具時,必須以市民的利益為原則,法律若有不足,絕對可以去修訂或補充法例。2019年黑暴之前,運輸署也許未能輕易地修訂法例,但在今天的環境下,確保道路使用者有保險的保護,就是運輸署的責任,切勿以執法是警察的責任作為擋箭牌。

特區官員必須持續地去保障市民的安全,我們必須「移磡就船」,若只會「移船就磡」,就是拒絕變更。

當電動移動工具在全港廣泛出現,就更值得我們警惕。今天,內地與香港已經出現不少涉及電瓶車,包括俗稱「風火輪」、滑板及平衡車,充電時引致火警的災禍。內地已經全面禁止電瓶車上樓充電,香港的有關部門又如何呢?誰有決心去處理這些燙手的問題?

假如政府部門都管不了,甚至抗拒管理,這就是市民的不幸。我們不能以為,靠匆匆地做一兩個執法行動,加上幾句宣傳口號,就可以解決危機。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www.stheadline.com/society/3229620/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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