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世界,尊重異性是應有的態度,只可惜不少地方仍不時出現不尊重異性,甚至性騷擾的存在,部分更是變本加厲,令人唏噓。
處理性騷擾個案是平機會的責任。回歸前後,港英政府及特區政府陸續頒布多項法例,包括:一,性別歧視條例;二,殘疾歧視條例;三,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四,種族歧視條例之後,直接間接有助提升了防止性騷擾的專業性,以及減去不少偏見一樣的無知。但事與願違,仍有不少令人嘔心的性騷擾個案出現。我們強調,原因並不是政府或公營機構的不作為,只因為有不少慣性欺凌女性的高級人員不以為意,甚至以為自己可以「隻手遮天」。
從法庭消息及紀律部隊處罰的相關個案中已經看出,部分對女性作出不尊重或不受歡迎的性暗示或「明示」,其嚴重性竟然被輕視了。
要解釋何謂性騷擾,其實很簡單。假如「施虐/歧視者」是男性的話,而這位男性不論階級及其地位,向一位女性受害者作出「不受歡迎」(英文是 unwelcome) 的要求或行為,已有機會構成性騷擾的罪名,屬於民事個案,但足以向平機會作出投訴,而平機會亦必須作出詳細的調查,並在必須的時間下提出法庭訴訟。
最大的問題是,進行調查的機構未必有具備相關經驗的調查人員。要知道,一次公平的調查,不能以投訴人的指控就認定成立,更不是早投訴就代表真實。雖然舉證上不等同刑事上的「beyond reasonable doubt」,但對投訴的細節亦必須有足夠的佐證,只可惜不少調查員都沒有實際的經驗,往往將投訴人的觀點記錄下來,就直接變成調查結論,這可能涉及不公義及不專業。
一個詳細的調查,必須有投訴者的指控,以及給予被投訴者足夠解釋的機會,更要有獨立的佐證。然而,好些官方或公營機構都沒有獨立作出調查的能力, 往往對被投訴人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同時,對於投訴人,即使有獨立憑據及證據出現,都有可能被污衊成為中傷。這都是不專業的結果。雖然只是民事上的爭論,而舉證亦只是 「balance of probability」,但找出事實的真相,才是可以問責的公義。
平機會要求任何僱主都要對性騷擾零容忍,顧主更要制定調查及處理性騷擾的程序,既要「預防」性騷擾,亦要在現存的程序下「補救」任何導致性騷擾的漏洞,培訓可能在數量上足夠,但質量令人存疑。
時至今日,我們仍然不時會遇見一些性騷擾或助長性騷擾的事例,例如:
一,公開評述女職員的身材及衣著;
二,沒有顧及女性職員的感受,暗示或公然談及一些騷擾性的性笑話;
三,男性職員肆無忌憚,即使有女性職員在場,亦出現一些冒犯性的動作,如風扇吹下體或撥弄性具;
四,男性職員於女性職員在場下觀看色情短片或書籍;
五,男性職員公然斥責調查人員小題大做破壞團結;
六,男性職員罔顧女性職員感受,公然說粗言穢語。
另外,也許一些外判的工作人員,可能因為被管理階層欺凌以致噤若寒蟬,人在屋簷下,無奈地低頭。總之,性騷擾禁之不絕,社會必須鼓勵受騷擾者有勇氣作出投訴,負責調查的人也要守正不阿,不同機構、部門的高層亦必須正視這種「歪文化」。當教導不果,自然要執行紀律。
基於以上原因,社會應當關注,今時今日處理性騷擾的能力仍未達標。除了「性騷擾」這三個字之外,一些嚴重的個案,更有可能涉及刑事條例(即 Crime Ordinance)Cap 200。所以,調查人員必須清晰,並在適當的時候移交警隊進行調查及檢控。任何公營及私營機構亦必須與平機會取得共識,加強本身的調查能力,以防止及補救今天的不足。
然而,這個社會更要保護願意挺身而起、作出投訴的受害者,還要保護女性的調查人員。若有同工或管理階層蓄意凌辱異性甚至包庇有關行為,理應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2463483/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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