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英屬東印度公司失去「專利權」後,鴉片戰爭前所面對的已經不是一間有特權的「公司」,而被銷毀的鴉片就是英國人的財物,亦導致後來大清與英國之間的博弈,林則徐是一位民族英雄但的確時不與我!
香港被強佔後,英國人的司法制度就取代了大清律例,是以基督為本的普通法制度,但在香港回歸的談判中亦接受了「普通法」制度,所以無論是優是劣;是好是壞我們今天也是無從置喙!
我們相信法律制度必須不斷優化!敢於優化是承擔,又何必每一次都要從悲劇中學習如何優化吧!
今年2月17號,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潘敏琦頒下判詞否決了被判虐殺五歲親生女兒/繼女的夫婦的上訴,英文判詞中有一句:deserve no mercy whatsoever(不值得任何憐憫),長期的虐待及毆打致死是整個社會不能接受的罪行,後來,又在保護兒童會 「童樂居」一案發生之後,社會哇然,一個預期保護兒童的組織竟然出現虐待的指控,令人髮指,至今大部分案件雖然已經有所裁定,但因為個別審訊尚未完全終結,我們仍要尊重餘下的司法程序!
繼悲劇之後,特區政府提出建議,對涉嫌兒童被虐待的案件必須「強制舉報」。簡單而言,對四種涉嫌發生的罪行,即(1)身體虐待,(2)性侵犯,(3)心理虐待,及(4)疏忽照顧,必須強制舉報,涉及必須舉報的工作人員有以下三類:(1)社工及幼兒工作者,(2)教育界,(3)醫療界別。無論如何,這是優化制度的見證,但萬事唯心,為了保障自己無能為力又孤立無援的兒童就是一種必要的強制手段,值得稱許。
然而,就在今天的司法審訊上,就經常出現對受害者「二度創傷」的無奈,制度上我們雖然對性罪行的調查及審訊也有不斷的優化,但對被告人的辯護也必須得到妥善的處理。冗長的候審過程及審訊中的對質是痛苦的過程。對於性罪行中的受害者,特別需要到高院審訊的案件,辯方律師往往就會利用定讞程序中的初級偵訊(committal proceeding)對受害者在法庭內先作第一輪的盤問及質疑,要求受害者多一次重提往事就等同凌辱,但反而辯方就可以堂堂正正說成「澄清證據」及「公義的彰顯」,孰真孰假的確是疑問, 假如裁判法官認為證據充分,自然可以定讞高院,但漫長的等待到高院審訊的時候,受害者亦會接受多一次的盤問及質疑,這是對受害者絕對不公平的無奈,那麼,司法上又如何保障受害者的權益呢?不幸地,不少前線刑偵都在法庭內外見識過辯方咄咄逼人的盤問及獰笑!蒼天何忍!
在性罪行的審訊中,要推敲的可能性實在太多,而男女雙方亦可能是受害者,以人性及常理去評估誰是誰非是法律程序,但假如要用「初級偵訊」的程序去凌辱受害人就是我們不能接受的濫權。
在保護兒童上我們的確開始優化,但對於保護女性,特別是令人髮指的集體性罪行中,在制度上又如何防止被告人引用「辯護權利」去故意變成凌辱受害者的程序呢?
困難總會有,但如何平衡整個制度的公義才是我們這輩人的責任!制度要因時制宜不斷優化,難道抱殘守缺就是傷害女性權益的代名詞!「為官避事平生恥」就是戒條!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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