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不會爭辯的共識,就是要盡速拯救生命。假如學校發生「企圖自殺」的案件,或者情緒失控的事件,既有可能是學生也有可能是教職員的話,報警求助就是唯一的選擇。在危機下,不是校譽的爭議,也不是教學團體的決定,更不是當事人(學生)父母的要求。一旦報警,救援人員自有一套拯救生命的程序,一切合法合情合理,純粹是自殺的案件,就由消防人員作出決定應否戰術介入,即Tactical Approach。
但假如消防人員沒有信心安全介入拯救生命的話,現場的消防隊長就會轉向警察,要求警察的談判人員盡速到場協助。這刻,警察總部就會調度當值的談判人員趕赴現場拯救生命。除了不斷溝通之外,趕到的談判人員與現場的消防隊長一定要清楚拿捏及評估每一個可以拯救生命的機會,更要合作無間,拯救生命於電光火石之間。
即使能夠控制企圖自殺的當事人,警方都要考慮動用《精神健康條例》,即法例136章去協助企圖自殺者。任何人都不應該諱疾忌醫,因為評估與治療是必須的。
一般而言,在刑事案件中,在進入校園之前,警方都會極為小心,這是為了保障孩子的私隱及「校譽」的安排,即使要拘捕學生也會有適當的部署;除非有嚴重的罪案正在發生或情況特殊,警方都不會即時進入校園,甚至要透過警民關係的學校聯絡人員再作安排。不過,拯救生命永遠就是例外,但習非成是,不少教育界認為這是金科玉律,甚至在官僚制度下一些警方人員也犯不著作出即時決定。這就是「為官避事平生恥」的寫照。
在黑暴前後,更有不少教育界被政客所誤導,認定校園就是不可侵犯的私人地方。中大淪為「暴大」就是最荒誕的一頁,中大校長段崇智甚至在暴動現場與警方談判,那就可被視為參與暴動的一員,所以要拘捕段校長完全合法合理,但段校長至今仍能安然無恙,只是恬不知恥。一些所謂「業主立案法團」更自行製訂法律,誤以為屋苑保安人員必須抗衡警方的行動,其實是視法律為無物,真箇不知所謂!
在「蕭紅墳場」沸沸揚揚的企圖自殺案件中,我們不必決定該校長有沒有阻撓警務人員去執行拯救任務,所有博客亦並沒有「拉校長下馬」的想法。但教育界阻撓警務人員的拯救行動早已屢見不鮮,不論是政見相異或無知,我們先不去管,但警方的管理階層都要清楚明白這種情況,因為拯救生命是堂堂正正的任務,何必忍辱負重?
在本年1月16號,沙頭角某國際學校就發生一宗企圖自殺案件,案件編號是沙頭角的RN。當警車趕到現場時,亦被禁止進入校園,經對質後,校方只容許便裝人員進入。原來企圖自殺的學生已經危在旦夕,校方更要即時解除學生頸上的繩索,不過到了案件解決之後,軍裝人員仍然身處校外,而現場的調查就交由那位獲准進校園的便裝人員。當然,這一刻也沒有必要與校方爭論。
處理自殺案件是教育界一個盲點,所有爭論及博文並不是誰勝誰負的問題,而是要找出處理自殺或情緒失控的規範!
假如自殺的學生不幸辭世,就是每一個「持份者」的遺憾!究竟校方有沒有阻攔警方的拯救行動?自然「寒天飲雪水,點滴在心頭」,乾坤正朔自會青史留名,何必爭拗!
然而,處理自殺及企圖自殺案件,都是教育界及警方要一起面對的責任。既然生死攸關,無謂的爭拗及語言偽術已經是最膚淺的層次!但只要教育界每天都有進步,這個社會才有動力,學生才會得到保障,我們的下一代才可以迎向更燦爛的明天!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00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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