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基督教徒,例如「以諾團契」就是警隊的一個基督教團契。警隊也有不同的宗教團體,例如「佛學會」等等以至各類型的宗教信徒,天主教及道教都平等地存在,各擅勝場亦各取所需,這就是尊重宗教的體會。究竟佛教徒是「多神論」還是「無神論」,的確是一個很有深度的問題。
基督教要求教徒要有持守「信、望、愛」三個字,而佛教徒就要戒除「貪、嗔、癡」。然而,每當警隊進行調查的時間,本身的宗教信仰也要暫時放下,因為警察必須根據科學及證據去裁定事實真相,是真還是假?妍醜亦可立辨!不能超脫於政治及利益作為取捨標準,調查人員更不能有任何殘存的記憶,一切以事實為尊,就是真正的尋找真相(Fact Finding)。然而,如何去取捨找到的資料就有一定的法規,香港法例上的第8章就是法律的基礎,當然也要加上調查技巧及貼地的智慧與經驗。調查是一個拿捏精準的平衡過程。
從一所中學一宗簡單的「企圖自殺」案件引起,現時出現的問題是,究竟校長或校董團說出真相,還是一位 KOL 說得更準確?這就是「羅生門」式的詭異。
假如一切從簡,能夠找到證據的方向絕對不少,並不是任何單方面的聲稱就是事實或事實的全部。不過進行調查所需的時間及費用巨大,理智上要量力而為,更要拿捏清楚。一旦啟動調查,以下的介面就是調查的方向:
其一:所有校內的CCTV錄像都是證據,問題是校方願意提供全部錄像予一個獨立的調查單位嗎?假如進行刑事調查,根據法律第486章,調查人員就可以全面檢查。另一個調查人員必須思考的問題是:校方會預先破壞嗎?
其二:警察總區的電腦控制中心(RCCC)每當使用無線電調派人員都有錄音;同樣地,派出的人員到達現場又使用無線電報告也有錄音。這些錄音會保留3個月或以上,若有需要仍可以保留更長久的時間作為證供。在對話的過程中,警察通訊員會將即時的口頭訊息盡可能變成文字檔,這些記錄亦會長期保留。即時的對話亦沒有任何誘因預先作假吧!
其三:假如派調到現場的警務人員用手機會報,所有手機也一定會有相關的記錄。
其四:更重要是在現場的任何警務人員、附近目擊的市民、消防、職員及學生都是合格的證人,但證人都可以被人誤導,而在作供時有所分歧,他們當時的電話紀錄亦可成為長期保留的證據。
維持治安及處理刁難,都是警察每日的工作。去找出真相絕不困難,只是官方及校方有沒有決心去說出事實。市民必須謹記,教育及宗教都是社會道德的制高點,任何坊間及前線人員的評論都是只說道理,更沒有拉這位校長下馬的企圖。警隊面對的刁難亦可能是明天更一蹶不振的因由,要承受道德責任後續招募的困難。要求所有市民說好香港的故事,我們就要無悔地說出真相!難道電影《毒舌大狀》的金句也在這一刻出現:「我們的確要以德服人,難道暗算也是以德服人?」
就在蕭紅曾經下葬的地方,警察所仰望的公義會再一次失去光芒嗎?
原圖:古物古蹟辦事處
https://www.amo.gov.hk/tc/historic-buildings/monuments/hong-kong-island/monuments_4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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