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備甚麼?大家心知肚明!赤柱「祠堂」外強行擄人上車,簡直無法無天!
「祠堂」是赤柱監獄的暱稱,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就是黑暴的後遺症。三十年前雖然槍林彈雨,但罪犯不會挑釁執法人員,特別是「黑手」(即「積犯」)也不會與懲教人員對着幹,留有餘地是因為本身將來的利益,絕對可以理解。
不過,現在一些人公然犯法,原因是罪犯看透了黑暴中在檢控上的優柔寡斷。今天學術界所謂「復和」,就是罪犯「逃責」的代名詞。即使頒佈港區國安法,躲在暗角的港獨分子也沒有放棄過任何搗亂香港的機會,他們只是伺機而動, 故幻想天下大定只是天真的想法。
今次挾持人質上車只是「代客收數」,明目張膽地犯法是法理不容的。幸好警方追截有效,亦迅速拯救了被挾持的人質。當全世界都在責備現場的懲教人員,我們都要沉著氣,為現場的懲教人員說一句公道話。
首先,事件有一位休班中的懲教人員介入,應該被視為典範。在三、四十年之前,曾經有犯罪分子明目張膽用貨車衝擊院所正門及大閘。當年的法律指示的確強差人意,即使配備了不同的武備,法律指示也不贊成懲教人員動武。黑暴中,懲教署組成的特務警察被賦予等同警務人員的權利,只是短暫的安排。法律上,懲教人員只能處理「院所之內」的暴力事件,今天在「祠堂」之外的公眾地方,懲教人員可能誤會他們沒有權力介入去除暴安良。在公眾視頻之下,懲教人員的確有極大改善的空間,市民嘩然乃屬事實。
一個好市民獎的得獎者可能更明白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內容。從簡,任何市民若目擊犯罪有機會判刑超過12個月的話,這個市民就有特定的拘捕權及使用武力,俗稱「101拘捕令」。懲教人員在當值或在休班,亦被同時賦予這種權力,這就是「市民拘捕權」,甚至可以使用武力拘捕罪犯。
法律是活的學問,對法律的解釋及執行涵蓋廣泛,每一次的法律指示其實也未必能夠解答每一個特定的環境,而且可以解釋涉及市民的期望。
在香港法例212章《刑事程序條例》之下,作為紀律部隊一員的懲教署必須更新有關的培訓工作,做到急市民所急才是正道。在問責與推搪之間,豈因福禍避趨之?懲教署必須修訂所有殖民地年代的法規及執行程序。假如懲教人員要安心執行法規,有關的法律指示就要更加清晰,以至去操練每一個懲教人員的「肌肉反應」。這是一件複雜的工作!
坊間有一對順口溜:「君子動口不動手,合情合理動拳頭。」期望懲教人員的反應等同警隊,的確有些苛責,不過,今次「擄人上車」一役足以證明懲教人員的訓練未能跟隨時間急速的轉變,必須正向前望,就是希望見到所有紀律人員劃一的標準及行動準則。
這刻,不必苛責及等待懲教署的公佈。當事件暴露,之後就是跟進上的改變,而且迫在眉睫。我們可以有期望,市民也相信懲教署的高層也看到了需要,但要有水到渠成的成績,還需要一些時間。
原圖:網絡圖片、網上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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