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因管有偽造身分證、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等七罪被判囚四個月的施教仁,他的案件值得上訴嗎?
在此案中,基於施伯承認控罪,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他不能就定罪上訴。假如施伯認為判刑過重,他可以分別透過兩種程序提出上訴。首先,如施伯對上訴充滿把握,他可就罪名成立後所作的判處,以判處過重為由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提出上訴,法官有權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9條增加或減少刑罰。換言之,法官有權將刑期由四個月提高到八個月至一年不等。(編按:作者來文於5月2日,當時施伯正提出刑期覆核,署任主任裁判官李唯治已於5月5日拒絕其覆核申請)
上訴或得不償失
高等法院原訟庭在處理這類上訴案件時,只會著重考慮法律觀點和案例,一般不會就案情再作出審理,筆者相信同情和體諒是不會被高等法院原訟庭看重的。筆者實在看不到李官在判刑時有任何不穩妥的地方,而李官亦強調已考慮被告背景良好、年齡及認罪初犯等,已判處比一般案件較輕的刑罰。而且,此類假證件案件上訴庭早已有案例及量刑指引,裁判官不能因被告一把年紀而網開一面,否則只會敗壞社會的風氣。因此,以筆者在法律界多年的經驗所見,此案上訴得直的機會不大。在這些情況下,筆者一般都不會建議客人就判刑提出上訴,除非筆者為了想出風頭博得公眾注意!假若屆時法官駁回被告的上訴並增加刑罰,結果隨時得不償失。
再者,有人提出替施伯先擔保後上訴的做法,但在擔保前被扣押之期間有可能不會被計算在服刑内。另一方面,如施伯在等候上訴期間不申請擔保,上訴案件排期到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需時,屆時施伯可能已經服完刑期,那麼為何要冒這個風險呢?
維持原判機會較高
而另一上訴途徑,亦正正是被告已經利用該途徑提出刑期覆核,是於14日限期內向作出判決的裁判官申請進行覆核。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被告可親自提出,或由其代表律師提出,並須以書面向裁判官書記提出。但基於被告應明知終有一日會被揭發,卻持續犯罪,而李官在判刑時亦已仔細考慮被告的所有求情理由,故筆者認為李官維持原判機會較高。
假如筆者是裁判官,我在覆核刑期是可有兩種想法。一是確定自己的裁判沒有問題,維持原判。二是承認自己的錯誤。但假如我裁定之前的判刑過重,那麼我之前的判刑的錯誤必定會受到批評。另一方面,假如我裁定之前的判刑過輕,並判以一個更重的判刑,必定會受到更多社會的迴響。因此,最安全的做法便是維持原判。
據悉被告本沒有打算覆核刑期,但是經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協助下,再由大律師楊岳橋及律師文浩正親赴赤柱監獄解釋,他才在本周一(27日)改變主意,並與5月5日作出刑期覆核。筆者認為,身為律師,明白到應該以當時人利益著想,而不應單單為著政治利益而輕舉妄動。筆者不同意亦不贊成政客,不論泛民或建制派,藉此爭出風頭,為自己抽政治油水,令被告成為政客爭取各種政治油水的工具。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