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條例修訂」引發的爭議,充分暴露了香港社會部分人士的「理盲」與「法盲」已極度嚴重,尤其令人痛心的是,個别深明法治精神的專業人士,沒有引導公衆理性分析條例内容、權衡利害,反而危言聳聽、挑動焦慮,製造社會不安。
反對「版權條例修訂」最力的幾個理由:1)限制了網絡活動的自由;2)網友不清楚條例範圍,容易陷於法網;3)條文含糊不清,有利當權者打壓異見者。
別有用心的人,把《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說成是「網絡23條」,把立法目的說成是限制網上表達自由,根本是混淆視聽。任何人在網上表達任何言論,如果沒有引用任何有創作版權的事物,根本就與條例無關,修訂草案涉及的,只是原創版權,既然二次創作需要鼓勵、創作自由需要保護,第一次創作的原創不是更需要保護、更值得保障嗎?
人類社會有很多規則規限人類行為,越文明的社會規例越多,包括成文與不成文的,以保障社會運作順暢。道路交通規則便是一個例子,流量不大、車輛與行人不多的道路,不需要交通燈號指示,也不需要太多交通標誌。繁忙地段就不同了,不但燈號多、標牌多、路面上還有虚線、實線、雙實線、單黄線、雙黄線、黄格等等。當局是在限制駕車人使用道路的自由嗎?路面設斑馬線供行人過馬路,是保護行人?還是打壓行人過馬路的自由?每位使用路面的駕駛者,是否有責任熟知各種道路規則與交通標誌?如果不曉得交通規則就駕車上路,觸犯了條例被檢控,豈能怪責警察打壓你的駕駛自由?
資訊科技日新月異,信息流通方式五花八門,没有人敢說網絡世界完全開放不能管,問題只是如何合理去管,既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又賦予個人恰當自由。宗教信仰、家庭價值、個人道德標準等等,千百年來人類都不能達致唯一尺度,又何況網絡世界這個新生事物?
世界互聯網大會在中國烏鎮舉行,美國媒體批評大會沒有討論如何更開放網絡。與此同時,美國共和黨角逐總統候選提名的人,天天都在討論,如何才可以把互聯網管好,不致受恐怖活動利用!當然,他們都有語言藝術,不會用管理、審查、控制這些字眼。
他們說,現時網絡太容易受壞分子(恐怖組織)利用,政府應該物色優秀人才、研發更新科技,制止壞人滲透網絡。香港反版權條例修訂草案的人,你聽得懂這些話嗎?
最文明的社會,也沒有一條法例可以明明白白、滴水不漏兼顧了各方面利益,否則,就不需要律師,也不需要法官,凡事依例書規定便是。文明社會有的,只是一套共同接受的溝通、商議機制,遇上異見的時候就協商解決、避免磨擦。香港社會,過去也沉澱積聚了這樣的文明!
圖:now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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