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Error事件結案了,在律政司要求下,警方不提出證供,而本來被檢控的5名人士全部不留案底,只是簽保守行為18個月。簡單的一句話,就是不了了之!
這是甚麼樣的法治精神?警方高調拉人,但律政司檢控部門卻認為沒有刑事成份,即使警方據理力爭但不得要領,而警方唯一可行之法就是撤銷控罪,不去提供證供。所以,香淑嫻法官亦只可以記錄在案,對被告人不能留下案底,只可要求被告簽保守行為18個月。
法治精神是縱容嗎?難道檢控單位也不理解實情?眾所周知,這批深水埗Error早已成為陀地及惡貫滿盈的地標,明明是一宗高調拘捕的案件,檢控部門卻棄如敝屣,我們可以要求一個合理的答案嗎?
看來不單止警方可以要求一個解釋,民政部門及地區上的政黨同樣也有責任去要求律政司作出一個合理的解釋!穿上制服的交通督導員代表香港政府的權威及法律上的優越,他們被陀地肆意謾罵,就代表香港政府的屈辱。假如這個交通督導員也要帶著「老母親」當值,沒有官職的香港人就可以到律政司、即下亞厘畢道的辦公室叫囂!或者到「尾角」領事館外「燒數簿」。
法律是眾人可以理解及尊重的公義。侮辱公職人員是影響極其深遠的罪行,假如檢控部門與司法人員都不能拿捏一個「公道」的準則,難道要用相同的方法去儆醒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嗎?
市民可以沉得住氣嗎?假如公開謾罵公職人員都有特權,更沒有違反任何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的話,這種法律制度還需要市民尊重?市民也沒有任何理由去順從這些助長違法行為的案例吧?
聞說律政司只會招募從英國回來的名牌法律系畢業生做訓練生(Trainee),這是真的嗎?
當整個審訊以至法律制度,都令到市民及執法人員無所適從,社會就有需要去進行法律改革。「物先腐而後蟲生」,當檢控失誤令市民大吃一驚,市民就要起來行動,以實際又文明的抗爭斥責律政司的決定!
街角的陀地等同下流社會的蛆蟲,一般市民不必求高深,只求心安理得,執法人員也可以執行法紀。假如連交通督導員都被法律人員所歧視的話,這個社會還是公義公平公正嗎?
坊間的評論很真實,被告就是Error(錯),但比今次的檢控決定更Error,反而是律政司檢控部門的官員,令全港譁然!下期放映,會否就是全部執法人員的譁變?事件更對整個紀律部隊的招募引起疑竇!
當司法也不支持執法,這個世界是否已經病入膏肓?更可惜的是,這是回歸25年之後的現象!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2498737
https://std.stheadline.com/sc/realtime/article/178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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