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陣子,「西九龍重案」就是一個響噹噹的名字,經過十日不眠不休披星戴月的追查,一宗兇案已經完成初步搜證,有待多個月之後調查進一步完成之後,就是冗長的初級偵訊程序,又假如能夠將疑犯定讞高院,又是一段時間的還押(或保釋候審)!所以,香港的司法程序的確漫長!對受害者及家人都是憾事!
暫且放下西九龍重案,讓我們看看「東九龍重案」另一宗案件,就是經兩次上訴發還重審而得直的誤殺案,前數天,被告陳文深承認誤殺罪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成立,黃崇厚法官於是判刑九年半!案件已經終結所以我們可以月旦箇中的吊詭!
根據三次審訊傳媒的報道,案發時序大致如下:
1. 被告與妻子於2003年結婚,後來育有兩子;
2. 被告與死者於2008年發展婚外情,被告並斥資149萬在淘大購有物業,每月提供八千元與死者;
3. 這段婚外情於2011年3月被揭發;
4. 據稱,被告妻子曾自殺後與被告離婚;
5. 當年十月,死者失蹤,死者兄長到港報警,案件終於被揭發並由警方接查;
6. 案發大約兩年半之後即2014年3月由「東九龍重案」拘捕被告控以謀殺罪,但被告一直否認控罪;
7. 死者屍體至今仍未能尋回;
8. 在第一次審訊,被告否認控罪但被判謀殺罪名成立;
9. 是香港第一宗未能尋獲屍體又未有招供及法證而成罪的謀殺案;
10. 被告後來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11. 這次被告承認誤殺,但再一次被陪審團判處謀殺罪名成立;
12. 被告第二次上訴再得直,再次發還重審;
13. 在第三次審訊中,被告承認誤殺,被告手持聖經宣誓,讀出《羅馬書》部分章節後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誤殺罪名成立;
14. 主審法官黃崇厚判處被告入獄九年半;
15. 計算刑期後,被告只須要服刑31天;
16. 據稱,主審法官引用《聖經》去提醒被告人:「我們若說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問題是:假如法庭認為被告人心生悔意,凡人可會用死者的角度提出疑問嗎?什麼才是社會可以接受的公義?沉冤可能已經得雪但屍體早已被棄置,當被告手持聖經宣誓又承認誤殺罪名的時候,為什麽沒有供出屍體的位置,只是選擇性導出殺人的過程!法庭可會追問? 被告難道忘記得一乾二淨?
公義難道真的用金錢堆積,還是由聖經內容去取決證供的合理性?不過,在內地就沒有可能出現這種三次審訊的案例,根據現時國家刑事法就是「二審終審制」,假如曾經被判謀殺罪名成立兩次的話,內地就一定不會發還重審!
在法庭之內,現時只可以接受手按《聖經》宣誓,假如一分回教徒要上庭作供前宣誓的話也可以手持《聖經》,其他宗教就沒有任何安排了,這一切皆緣自英國的國教,無可否認,這就是一個執行多年的殖民地制度,但回歸已經接近26年,法庭程序仍然有一些令我們詫異的地方,也許只是看慣了又不覺得奇怪的一回事而已!
制度要不斷優化,而敢於優化這個制度就是我們迎向未來的保證!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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