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現代化的城市,香港已經逐漸失色,因為「電動移動工具」實在日益普及,在偏遠地區甚至有實際需要,可惜香港有關法例跟不上時代節奏。交通運輸整體統籌當然是運輸署,但運輸署卻給市民大眾開了一個很大的玩笑,執法方面當然是警隊但道路交通條例也的確有趣。
交通工具的定義必須清晰又容易執行,過去花上三十多年令電單車司機及乘客戴上頭盔,明顯地減低了全港交通意外的傷亡率。不過,近年來,市民在路上都會看到一些機動的三輪車,不論是「前二後一」抑或「前一後二」,又不論是否豪華,駕駛者及乘客都不用戴上頭盔,這是「三輪車」定義上的謬誤,令執法上令市民誤會 。
不過,這些「三輪車」還好,至少按法例還要購買「第三者保險」,一旦有意外也可以保護市民的利益,這是責任承擔的問題,運輸署至少沒有含糊。
然而,所有「電動移動工具」就變成「冇王管」的狀態, 現時所有「電動移動工具」不論單輪的風火輪,電動滑板(分輕型及重型),兩輪平衡的滑板,以至「電動」的單車已在市面長期出現,在新界簡直成行成市,外賣速遞也普遍地使用「電動」的單車送貨,即使在正式的單車徑,也經常看到無聲無息飛馳中的風火輪及電動的單車,涉及這些「電動移動工具」又致命的案件並非罕有 又經常發生。可惜運輸署的處理失責,雖然曾經在大埔至沙田及將軍澳的單車徑上對這些「電動移動工具」作出試驗及調查,但大鑼大鼓的調查當然引致「電動移動工具」的愛好者出動表演,效果自然強差人意,是否純人力的單車可以與「電動移動工具」在單車徑並存就是爭議,這是被扭曲的所謂官方調子。
在偏遠的地區,用電的單車去「穿」村還可以是方便村民,但在單車徑,行人道以至機動車輛的行車道上出現的「電動移動工具」去飆車就是危險,何況未經登記的車輛,亦不可能有「第三者保險」的保障。當運輸署放棄了擔當,警隊亦只能以較輕微的 「道路交通條例」及「簡易程序條例」 作出檢控,變成與黑暴時期一樣,等同眾人犯法就沒有人犯法一樣荒謬,從來不能購買「第三者保險」的「電動移動工具」在市區穿插就是等同製造市民受傷但絕對沒有賠償的機會!能夠作出妥善的管理才是急市民所急,運輸署不能照顧小眾的利益就予以放任,這是「冷政」及「失職」。
市民都看到疫後重新開放的運輸署未能以郵遞方式處理堆積如山的牌照更換事宜,運輸署不單令長期需要排隊中的市民失望,更是縱容一些慣性使用「電動移動工具」的違規,不斷的「不作為」就是令政府失信的證據!議員們彷彿也是有眼無珠,未能監察政府的失責!。
多年前,新加坡早已訂立規管「電動交通工具」令當地市民有所保障,然而,假如香港政府縱容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所謂交通工具就是失職,整個制度是官僚的架構,我們可以為香港的市民提供合理的保障嗎?
市民只是恨鐵不成鋼,運輸署要快馬加鞭了!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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