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爾,法庭報道總會出現警方在認人手續中的「蝦碌」,這是千真萬確的!但出錯總不在千辛萬苦去拘捕疑犯的刑警,漏洞反而多數出現在負責認人手續的總督察,特別是無知又自負的新貴!可是,有經驗的總督察就可以將認人手續做得妥妥當當嗎?不一定啊!懶人自有拒絕的藉口,甚至去為難調查人員避免再次被傳召擔任主持認人的工作,他們怕什麼?就是怕與律師在認人程序當中直接對質及稍後上庭作供!對這些人員賞罰可有分明?不幸前線仍在忍辱居多!
認人手續本身是一個十分公平的機制,讓受害者及證人在合情合法又合理的情況下,用公平公開又公正的程序去確認在調查後被拘捕的疑犯,或者當場截獲的疑犯是否就是真正的涉案人,好讓警方或律政署的檢控部門去提出公訴!特別在許多年前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提議下,加上全程錄影及單鏡認人的設施,增加了「透明度」、「問責性」,以至避免了「證人直接面對疑犯」的恐懼!即使警隊有最好的制度執法,但出錯總在人的層面上,因「不專業」令公義受損就不能原諒!
主管者要拒絕無理要求
從認人程序取得的證據可以是主要有力的證據,也可以是佐證之一,如果犯人直認不諱,甚至所有法理鑑證結果(例如︰指模、血漬、DNA、傷痕……俱備)也一面倒指向疑犯,則認人程序就變得可有可無。然而,警方的責任就是要竭力找出所有證據將兇徒送入牢房,因為責之所在,調查人員也絕對不敢輕視任何一個認人程序!
除了負責認人手續的總督察之外,(註:兇殺案由警司主理認人),疑犯的辯護律師、文員……都可以在認人程序中為自己的當事人扭盡六壬,美其名爭取公平的對待,實際就是減低證人去辨認出疑犯的機會。沒有智慧的認人程序主管,若每事順從律師的要求,總會令同僚切齒痛恨,不單破案(破壞單案)還成流氓律師的笑柄!差點可能成為辯方律師的助手,忘記自己公職的身份變成徇私通敵!
程序是公平的,法庭亦有案例多次責備過警方全盤接受疑犯律師的要求在程序中戴上浴帽、口罩、太陽眼鏡、貼膠布……!穿戴之後,大家都可以想到辨認疑犯的困難!也許只可以由警犬用嗅覺去辨認吧?荒唐之極!
辯方律師的要求也只是「要求」而已,主管認人的總督察要有足夠的智慧去接受或拒絕!若沒頭沒腦的依從、不理實況就是這些高級人員的質素。對疑犯,基於求存,疑犯真的可以做出難以想像的怪招,例如曬太陽燈去變黑、染髮去突出自己(要求戴浴帽)、自殘受傷、戴彩色「大眼仔」、增肥、留鬍鬚、懷孕……
低級錯誤白費臥底苦心
為了公義,調查工作永遠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特別是臥底行動,可是,當收網之後本來狀似成功在望的案件竟然出現一些由高級人員干犯的低級錯誤!真是唏噓!
對犯艱冒險的臥底在長時間潛伏之後竟然認不出疑犯的話!錯就不在這個臥底,而在被豬一樣的隊友所出賣!社會更欠這些好警察、好公僕一些更實質的支持和鼓勵!
後續……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http://www.criminal-attorneywestpalmbeach.com/suspects-and-persons-of-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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