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名稱
使用者電郵
密碼
確認密碼
年齡
性別
Generic placeholder image
想收到的資訊
  • 時事
  • 投資
  • 生活
喜歡的資訊
  • 編輯推介
  • 時事新聞
  • 博客
  • 投資
  • 趣味影片
  • 生活
教育水平
  • 小學
  • 中學
  • 大學
  • 碩士
  • 博士
常用的社交媒體
  • Facebook
  • 微博
  • WeChat
  • Whatsapp
  • Twitter
  • Line
  • Instagram
確認

我們會發送內含重設密碼連結的通知信給您

確認

博客

英國人開的一個玩笑

2024.07.02 23:00 博客 微塵

執筆在回歸祖國27周年的紀念日。從十年前「佔中」開始,社會危在旦夕,再經過2019年「黑暴」,終於,在制定《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暴亂趨向緩和,不少審訊有有條不紊地進行,市民更期待罪犯入獄的一刻。

反諷地,在殖民地年代,英國人從來歧視負責執行法例的香港警隊,從警隊條例可見一斑,我們何必認賊作父?

不過,市民更要清楚分辨歧視警察的細節,特別是毆打警察、誤導警察及阻差辦公的法例。

從簡,對警察的保護,涉及毆打、阻礙或誤導,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即《警隊條例》第63節;以及第212章即《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節提出檢控。然而,假如根據《警隊條例》第63節作出檢控,則該名犯罪分子只會面對第2級罰款及6個月的監禁 ,而且有關控罪亦必須在案發6個月之內提出。但假如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節提出檢控的話,將可以是兩年的監禁及罰款。

說個笑話,政府推動「俠之大者」金庸先生文學展覽,這就是問題所在:原來根據香港法例,「見義勇為」的市民有被法例檢控的危機。

英國法律的問題

另外,假如市民要求將「辱警罪」制定成為法例的話(類似新加坡及澳門),我們就可能誤墮殖民地的思維,英國人從前制訂的法律,豈是金科玉律也不能改變,不少問題亦隨即出現:

1. 假如一名警察被罪犯赤手空拳毆打(assault),目擊的「好市民」也不能根據「市民拘捕權」(俗稱101拘捕令)去協助警察,因為根據《警隊條例》:毆打警察只可以判刑6個月而未達12個月或以上的刑罰,這就不是 arrestable offence。但在普通襲擊,英文是 common assault 中,判刑則可達12個月,這是否公然輕視警務人員?難怪江湖上流傳,打警察一巴掌的代價,就只是500元而已。

2.假如這名「好市民」協助正在被毆打的警察,也可能犯法,因為「見義勇為」的市民並沒有拘捕權力去協助任何人。等同在「黑暴」中,一位好市民截停在地鐵站逃票的暴徒一樣,因為必須根據《地鐵附例》進行,這就是眾多法例隨時可見到的漏洞及笑話。

3.一些智者說,警隊一定會用《侵害人身罪條例》作出檢控,所以一個好市民會被法例周全地保護。也許,這是理論上可行的,但問題是警務人員必須以書面向律政司作出陳述,並預先取得律政司的首肯,才能提出檢控,這就變成工作量的問題了。難道在制度上不能優化?又難道從前的法例都不能作出「因時制宜」的修訂嗎?

支持制定「辱警法」的同僚也許未想過,為什麼我們不能先修訂好《警隊條例》第63節(以至其他條文?又為什麼律政司拒絕讓警隊有更大自由度去進行檢控?當每宗案件都要取得法律指示的時候,前線的工作量就是一個問題,作為警隊及司法界的管理人員,你們可以為前線的刑偵剔除一些繁文縟節嗎?這才是真正的 Early Bird, Early Win!

我們更要考量,制定新的「辱警罪」,還是修訂現時的「毆警罪」容易?在今天立法會的氛圍下,制定新法例或修訂法例程序都會比較容易,問題是我們必須有問責的勇氣。

社會正在改變,「刑偵」( ClD)已經是一件厭惡性的工作。如何支持前線的警務人員,並鼓勵他們加入刑事調查單位,都是重中之重。在缺額 5700 人的環境下,什麼工作都是重中之重,亦是迫在眉睫的國家安全問題。

擱筆時,我們必須謹記「離休幹部,知所進退」的道理。但當初心仍在,即使我輩生活已趨於平淡,也要追求持續的公義,至死不渝!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

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