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近三則法庭消息,對現今的司法系統真是失去信心!與民粹形式的吵鬧不一樣,當用上法律知識和執法經驗去驗證,我的看法如下……
第一宗:與智障者性交案
法律始終是文字的束縛而且在冷漠的條文下真的沒有太多回轉的餘地,即使警方找到佐證但如果受害者不能上庭作証,控方就不可能單靠法證或環境証供就可以在法庭將犯人繩之於法。正因為受害是智障人士,市民就要有同理心了解在一般的案件中即使受害者都是一個智能正常的女性,在辯方的嚴詞盤問下也是絕不公平的一回事,又何況今次的受害者是智障,在調查中能夠立案已經不容易!
律政司的檢控行動也要跟據法律條文、司法程序及證據層次去決定是否提出檢控,不能明知在受害者不能出庭而强行提出檢控而去麻煩被告人!擱置控罪是情非得已!
經驗告訴我們,警方對性罪案的檢控守則完備!特別對性罪行中的vulnerable witness(容易被傷害的證人), 各總區的虐兒組都會跟進並嚴肅處理,在審訊時的支援也到位,市民亦不必道聽途說!
總括而言,與智障者性交是令人髮指的案件,特别是在法律上本來是保護者的角色但卻成為涉嫌性侵的被告就是作孽,不得好死!但法律的條文就是條文,不能因為憤怒而扭曲了法律對任何人保障!
第二宗 :施藥以施暴
當被告施藥去性侵,不論是否因為証人不能出庭而改控非禮,正因為被告認罪不諱,雖然法官只可以用非禮的罪名而判刑,但假如只判處non-custodial的判刑即社會服務令240小時的話,市民一定覺得荒謬,這個世界也真的變了,變得連一個正常人也驚訝不已!雖然是只可以用非禮判刑,但由於警方找到施藥的証據,整個犯罪行為都是經過精心預計去侵犯女性的罪行!這樣的話也不必坐牢就是世界級的笑話!
被恥笑的就是香港的司法系統!當被告的精液也在受害者的身體上找到,而判刑卻輕柔又毫無阻嚇的力量!這些法官真的瘋了!
市民真的希望這些法官也能夠在罪案中做上至少一次的受害者,假如連法律也可以被法官玩弄!香港的法治精神又何在。看來,市民真的要自求多福!
第三宗 :死者合法被殺 ?
在一宗普通的醉酒毆打案件中,五拳之後死者倒地身亡,控方正確地檢控被告誤殺,並以交替控罪alternate change加上一條傷人罪。本來十分妥當,可是法庭上的陪審團卻未能裁定被告誤殺罪名成立,甚至連傷人罪wounding也不成立!這刻,市民的疑問就很直接了:難道陪審團七或九位市民真的瘋了?更難道死者是合法被殺!
這個高院官的總結及這個陪審團的決定肯定會成為司法界另一個研究的個案!衷心希望他們今後不會愧疚一生吧!
如果法律只是司法界的法律!陪審團的制度又令人發噱!市民單靠警察也是徒然!
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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