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課罕有地用 WhatsApp去澄清由監警會秘書長朱敏健先生在記招之訪問及繼後在各群組所引發的討論,各職員協會即時跟進之外,員佐級協會亦發出呼籲,提醒各前線人員要專業及堅定地執法!這是正面又問責的態度,值得鼓掌。
在任何調查過程中,案件主管在持守法律及程序之外,更要有謙卑的心去了解個别案件的背景及誘因!要在繁重的工作中準確拿捏的確是困難的!
投訴課又澄清了刑毁中「損壞」(Damage) 的定義,據悉是「暫時性的價值及效用的損失」。前線人員在現場要即時作出是否有刑事成份(Crime ) 是困難的決定,若有錯,亦只是判斷上的分歧(wrong judgement )。當監警會定案該人員有錯 ( Substantiated) 的時間,上述的定義又是否唯一的標準呢!
監警會經驗未够 投訴課任重道遠
如果是同一標準,當牆壁及白板上被人用箱頭筆寫上侮辱性的文字時,是否「刑毁」就極具爭議性,在同一定義下,假如有人在這補習社內吐痰,或容許犬隻在上址排洩!監警會又會否提議警方將來以「刑事毁壞」的罪名,來拘捕吐痰或帶狗的人士呢?又為什麼前線不能用上「非刑事」的分類呢?例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塗鴉、吐痰和犬隻便溺,而要傾向使用《刑事條例》中的刑事毁壞呢?
在執行法律的前沿,執法人員不但要與人為善,更要有「一致性」的準則,不可能純粹依據某些案例就可以一刀切將案件分類,更要彈性地處理每宗案件!這是約定俗成的一個法則,要有真正的執法經驗才能體會這種傳承!監警會秘書處的職員就未必擁有這種經驗,又可以拿捏精準地去平衡理想和現實的責任就在投訴課的肩上,而且任重道遠!
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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