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監警會一臉正義地指一位督察因為沒有考慮到的士司機額外向乘客收取五毛錢,因此並不涉及公眾利益,所以,提出檢控是一項疏忽又是錯誤的決定!監警會所以裁定這名督察有錯(Substantiated)!
前線有否嘩然,等著瞧!雖然這刻涉這案件資料不多(註:例如有否受害者、證人口供、司機供詞等不詳),但資料顯示,在檢控後律政司已經動用酌情權去終止檢控!今天,香港是三權分立的現狀,警方的責任就是要去搜證及檢控,酌情權純粹是司法系統的一部份,而警方擁有的酌情權就只有警司警誡一項(SP Discretion ) 予青少年罪犯改過自新!警方只會在一些輕微的罪行上使用酌情權,例如發出告票……
簡單來說,警方在檢控方面沒有「酌情權」這回事,在終止調查的卷宗上也不應用上「酌情權」三個字,否則是僭越律政司的權限!若警方自行決定不予檢控,就只有證據不足 (Insufficient Evidence) 及犯罪意圖不存 ( Mens Reas) 兩項 !
用上監警會的觀點,假如有人只干犯了涉及「五毛錢」的罪行,前線人員又可否正式通知受害者及報案人,警方無能為力矣!這樣,涉及多少金額才可以「立案」調查呢?小市民又會否茫然?警方又怎去執法?
監警會的處事方式本身又是否以行政手段干預了警方的一貫做法呢?又是否粗暴地為律政司預先制定了他們的檢控準則呢?這種干預又是否自由主義 (liberal)的風土病呢?
用金額大小去決定是否屬於犯罪行為,反而在國內不時有出現,例如失物不到一定金額,公安系統就可以以法定的「行政拘留」去處理這些犯人!若在香港出現這種情況,就肯定有政治人物投訴未審先判,要堅持一國兩制……云云。
但恰恰在監警會的口中,沒有執法經驗的監警會職員就可以扮成《包青天》,干預了沒有酌情權的警方,是否也用上行政機關的特權去踐踏香港的法治精神了嗎?
孰是孰非?還要朱敏健先生及梅達明先生向全港市民進一步解釋!否則,誰會願意進入這個動輒得咎的熱厨房呢?這種做法又是否「政治污染」的實例呢?
圖:無綫新聞截圖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