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一年了,在「雨傘暴動」中被捕的995人中,只有小部分經刑事檢控課首肯被送到法庭審訊!所謂「預約拘捕」的疑犯,部分又拒絕擔保!換句話說,就是絕大部分在這場鬧劇中被捕的疑犯仍然自由自在,又繼續妖言惑眾!若警隊已經準時上呈了調查報告,又為什麼律政部門可以一再拖延!作為執法人員哪會甘心!
繼「藐視法庭」一案中出現問題之後,更令前綫憤慨的情況將會再次出現。雖然警隊條例232章63節並沒有六個月的檢控「限期」,但面對的事實就是檢控人員在一年之後仍然議而不決,未能將疑犯根據232章63節提出「毆警」的檢控時,就等於所有「毆警」個案都只能以「普通毆打」的罪名提出檢控,真是匪夷所思!
法律之下是否真的公平公正?
連警隊條例232章 63節的「毆警」也用不上,律政司當然也不會動用到侵害人身罪條例 212章36節去檢控疑犯了!
因此,各前綫人員很快就會發現他們辛辛苦苦抓到的疑犯只會輕鬆地面對着「普通毆打」的控罪!名不正則言不順,禮樂自然不興!法律原來距離警察太遠了,而刑事檢控課又給警隊開了一個很大的玩笑,而且是一個不可能逆轉的程序公義!
究竟法律之下是否真的公平公正?而警察在執行公權期間又是否有足夠的保障?律政司就要向公眾和所有執法人員作出解釋!在一國兩制之下,如果中央和特區政府真的不想動真格,調譴别的執法隊伍的話,那麼,前綫將士又該何去何從?
前綫人員成為「司法棄卒」?
一位智者說,用「普通毆打」去代替「毆警」有什麼分別?難道法庭會認真處理嗎?這種想法,錯矣!技術上的輕率已經是法律專業的缺失!對疑犯,實際上的利益就是在疑犯若有下一次的定罪和判刑時,法官就未能掌握實情(毆警前科)而縱容了一名頑劣積犯!
這種遺憾,難道是前綫人員咎由自取,抑或是在檢控方面出現了危機?這場「羅生門」劇本在稍後的審訊中就會出現,假如所有的「毆警」都變成了普通毆打(Common Assault)的話,警總如果面對流過血、流過淚和汗的前綫將士呢!
如果前綫人員真的成為「司法棄卒」,香港的法治精神又可以在哪裡得到肯定呢?難道要香港市民自行組織自衛隊?
圖:通識樂園:
http://hkdsels.net/2014/09/30/%E4%BD%94%E4%B8%AD%E9%81%8B%E5%8B%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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