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官的傳說真多,是否以古鑑今讓市民得到啟迪就要靠自己的睿智了!
話說 70 年代末南九龍裁判法庭有一名新到港的洋法官上任,在殖民地時候這是一個十分普遍的安排,眾所週知 70 年代的油麻地及旺角根本是九反之地,年輕一代的市民根本不可能幻想到當年的混亂,道友及黑道橫行,其中以劏死牛(行刧) 及打荷包最多,市民的安全堪虞而警隊亦正在改組之中,無暇去處理處於高位的罪案率!
恰恰就是這位新到任的洋法官有着較為獨特的觸覺,數月過去了,他對打荷包這類案件通常都會寬大處理而犯人就會被即塲釋放!
直至有一天!
這天洋法官如常在午餐時離開法庭,不過這天他卻獨個兒走進廟街去散步,他的外表與洋遊客一樣,逛街一會兒便回到法院後立即召見法庭主管,原來他的褲檔被割開錢包也不翼而飛!洋法官當然不肯報案否則引為笑柄!
不過,從這天下午開始,洋法官就有了自己的標準,判案量刑都變得大刀闊斧!究竟是誰打了洋法官的荷包真是一個謎,如今也是千古絕唱!
今天不一樣吧?
從來警察被指示在任何情況下尊重法庭的判決,而判刑也會依據案例,即過去的判刑去決定量刑的長短,法庭都要兼顧案發的背景及傷者的傷勢!也許就是法治的精神,但今天法官的裁決及判刑標準真是令人迷惑更令人憤慨!
執法人員永遠不明白為什麼大多數的犯人可以被判罰款,即是犯人可以付鈔去毆打執法者!衝擊立法會也可以被輕判!同樣的暴力在黄藍光譜之內就有明顯的分別!
假如判刑的標準只是法官個人的立場、被告的政治信念,以至政治光譜分别的話,究竟去代理法律的法官又是用什麼的標準去量刑呢!洋法官是刑案的受害者,傳說中,他上了一課才回復正常!但香港的法治又該何去何從呢!
屢見又異常的量刑真是嘆為觀止!回歸 20 年了,香港人就欠了國家一個債務,就是依法製定基本法 廿三條的責任!
若法庭也不斷出現怪現象,基本法第廿三條即使立法之後也許只是令人嘆息的法律條文!因為洋法官的現象已經再次出現了!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583086-香港-羅冠聰遇襲案+4被告罪成判入獄3個月+准保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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