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引入英國「現任法官」來港終審案件,是比媒體廣泛報道的「法官的國籍及族裔」更值得關注的問題!數日前,第三位英國最高法院的「現任法官」被委任為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泛民常說,司法獨立是香港最後一個保障,又為何「隻眼開隻眼閉」香港終審庭有三位英國現任法官的事實呢?
鄭久慧九問:
第一問:法官雙重效忠?
英國最高法院十一位常任法官都是終身貴族,位列英國上議院,理所當然向英女王效忠。其中首席法官作為英國司法第一人,絕對必須由得到英國政府全然信任的人擔任。而根據《基本法》104條,香港各級法院法官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那麼這三位兼任香港終審庭非常任法官的英國現任法官,到底效忠誰?
第二問:香港主權誰屬?
回歸20年,有賴《基本法》賦予的高度司法自治,司法機構大致保留原有模式不變。對於行政及立法機關的決定,香港法庭有權裁決是否符合《基本法》,「游梁案」的上訴庭判詞重申了這點。最重要的是,與英殖香港不同,香港法院享有終審權,作出的判決為最終判決,地位超然。
按常理推斷,對於本地案件,本港法官應該有豐富經驗,無須海外法官幫助。但海外現任法官卻確實在參與審訊本地案件,會否與他們本國利益有衝突呢?
引入三位英國現任法官,是否會令人對香港終審庭判決中立性產生疑問呢?
第三問:其他普通法國家也有「英國現任法官」參與終審嗎?
舉與英國關係密切的「英聯邦國家」為例 (注意:香港並非屬於英聯邦),澳洲最高法院七位法官全為澳洲籍,新加坡最高法院沒有外籍法官,附設的國際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雖然有外籍法官,顧名思義,只審理「國際商業案件」,切合新加坡國際商業中心的定位。
既然英聯邦國家澳洲及新加坡都沒有現任英國法官參與終審,為什麼香港有?
第四問:香港需要外國「現任法官」來終審嗎?
香港作為金融之都,國際商業糾紛確實需要外籍法官提供意見,可仿傚上面提過的新加坡另闢專門國際商事法庭,處理此類案件。事實上普通法系國家很多,印度、巴基斯坦、澳洲、加拿大、紐西蘭、甚至非洲國家比比皆是,富經驗的退休法官不少,是否需要從只有十一位常任成員的英國最高法院,請其中三位來港擔任非常任終審法官呢?
第五問:英國現任法官曾經在港審什麼案?
設立非常任海外法官的目的,是為了彌補本港法官的不足,使案件得到公平審訊。
細看過去幾年兩位「英國現任法官」在港審理的案件,絕對不限於涉外案件,還包括多宗本港法官應能勝任的本地案件,類型包羅萬有,涉及香港警方、法定機構、政府部門、香港法例解釋、地產商、新界村屋僭建、豪門離婚、洗黑錢、非禮及濫藥等。這些案件的判決或會影響香港社會的資源分配,而英國現任法官參與審理,是否對香港的高度自治有影響?又會否與他們本國的利益有衝突呢?
第六問:英國現任法官參與「制訂香港法律」?
普通法中,法官可以透過判詞創建新案例,修改或制訂法律。參與終審庭審判的英國現任法官,很明顯參與了討論判決、創建新案例的過程。更甚的是,兩位現任英國法官都曾在兩宗香港終審案件中頒發「同意判詞」,切切實實地在判詞裡加了他們的話語!法律精準度要求極高,判詞用字對未來案件的判決影響巨大,有機會被引用為判例或法律根據。如此看來,香港的司法真的獨立嗎?
第七問:外籍「現任法官」 vs 外籍「退休法官」?
數日前,有一位「剛退休」的澳洲法官剛好在他退休一個多月後獲委任為香港終審庭非常任法官。澳洲當局明顯對現任法官兼任其他職務,或退休法官獲委任新職有明確指引,需慎重考慮「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列出的某些限制。細看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澳洲籍法官,全為「退休法官」,並無「現任澳洲法官」來港兼任。
「現任」、「剛退休」、「退休」法官的區別,以及可能涉及的利益衝突,可留待讀者自己分辨。
第八問:海外法官本人涉及的爭議
日前,梁美芬議員指出,現時海外法官的背景資料都是本人自行提供,沒有入職審查,但議員可從互聯網找到該法官過去曾涉及的爭議和其政治立場。周浩鼎議員更指應該仿傚美國,海外法官先到立法會接受質詢後才能委任。泛民議員立刻以「法官委任不應政治化」的理由反對。
數月前,因為英國脫歐引起的法律糾紛,《每日郵報》就曾將英國最高法院所有法官大起底,其中三位兼任香港終審法院的,也有具爭議性的資料被刊登在報紙上。
作為香港的納稅人,大家是否同意建制派議員所提及的「入職審查」呢?
第九問:香港終審法庭人手不足?
根據司法機構2017年4月1日更新的資料,終審法院有一位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及十三位非常任法官(包括三位英國現任法官)。一般終審案件由五位法官審理,參看過往判決書,每宗案件會有一至兩位非常任法官(包括非常任香港法官及非常任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參與審理。
據粗略統計,終審法院在2013年約審訊37宗案件,一位英國現任法官就參與了約5宗案件;2014年約審訊28宗案件,兩位英國現任法官也合共參與了約6宗案件。
解決終審庭常任法官不足的問題,是否應加強內部培訓及升遷,而非延聘外國現任法官來港審案?
到底法律怎麼說?
根據《終審法院條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現職或已退休法官有資格獲委任為非常任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所以「外國現任法官」來港兼任,並不違法。此項自1995年此條例設立而來,從未修改。
《基本法》82條指「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但沒有講明是否「現任法官」或「退休法官」。
《基本法》92條也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後記:
七警案時,久慧已經能夠留意到終審法院有兩位非常任法官,同時也是現任的「英國最高法院法官」,其中一位更是英國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數日前,再有一位英國「現任法官」獲委任為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是第三位來自英國最高法院的。
越來越多外國「現任法官」來港「兼職」,令人無法再沉默下去。寫文這一刻,久慧只想到全港市民的知情權,希望代大家問出心中的疑問!
原圖: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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