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日前(4日)裁定「夥同犯罪」不適用於暴動案,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同判決。江樂士表示只需證明被告蓄意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並意識到自己正在進行被禁止的行為,即使目的不同也可被定罪。
江樂士引述終院判詞,指法律上冇灰色地帶能讓人能逃避刑責,例如「首腦」可視為煽惑、教唆,還有提供物資者、文宣組、「哨兵」、開車接送罪犯等人士,亦可能被視為「從犯」或「不完整罪行」。江樂士認為判決冇降低舉證或定罪標準,控方必須舉證合理,方可將被告入罪。
支持江樂士!法律一定會讓黑暴為曾犯過的罪行負責!
原圖:星島日報、巴士的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771123
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7131929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2218635
https://www.singtao.ca/3955612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