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18日「18區開花」期間,15歲少年因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被捕,早前承認「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獲裁判官何俊堯判感化三年及宵禁令,但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司法覆核。上訴庭接納並認同律政司的觀點,撤銷何官感化令的判決,並指斥何官原則上犯錯。上訴庭將案件押後至2月4日,待索取少年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後才判刑,期間少年需還押。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指,當時被告呈高拋物線投擲一枚汽油彈,明顯想拋過外牆扔向單位,雖之後只擊中外牆,但可見被告沒有關心此舉或令人受傷,毫無同理心。林穎茜又稱,「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屬於嚴重罪行,不適合判非拘留式刑罰,而何俊堯卻低估其嚴重性及被告的罪責。
其實,何官已非第一次「原則犯錯」,之前有男子非法集結罪成,卻只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後律政司上訴,上訴庭才改判被告入獄3個月(請按此重溫)。
盼望法庭以後的裁決,可以維持公平公正,不要再出現「原則犯錯」,大家同意嗎?
原圖:文匯報、星島日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20/05/20/HK2005200032.htm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232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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