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殖民時期直到今天,警務人員都被要求尊重司法制度,甚至要對法官以至行政立法會議員敬禮,不過,時光荏苒,殖民教育的確泯滅了部分華人的本性!但仍有血性的華人真的不少!
大法官的論點沒有新意只是重覆司法上的原則,也許更迴避了「司法改革」及「量刑爭議」兩個問題,「阿媽是女人」都是淺白的原理但知易行難,警察的確可以透過「上訴」Appeal及「覆檢」Review去抗衡判刑上的不公,甚至部分法官無謂的謾罵!可是,大法官的講法就等同「何不食肉糜」般的高尚,何止不著地簡直超然在雲端!
「上訴」及「覆檢」都是法律程序,當出現匪夷所思的情況,若警察要抗衡各級法庭的判決時就先要提筆疾書引經據典,可是,要求「上訴」及「覆核」的文件先要得到警司階級以上人員的首肯,然後再上呈到律政司刑事檢控部門作決定及批核!而地院及高院的個案都是由負責檢控的司法人員決定,警務人員一貫被動亦不容置喙!
這是一個無奈的過程,而律政司有關部門卻未必一定同意抗辯的文件,因為根據案例及程序,法庭的詮釋及警方的申訴都是由司法人員去作出決定,人無「完人」而「私法人員」又更多!所以有制度就未必等同絕對的公義,徒然引述原則只是高尚藍血人的吹噓,往往警務人員心底裡只有三個字:不甘心!
看十二位「瞞逃」中有11位棄保潛逃的被告人已經是反證!警察不會無知又奢侈地認為,所有被告都要被羈留在懲教院所等候審訊!可是12人中有11人棄保潛逃就變成擔保制度上的缺失,容許擔保但犯人棄保潛逃的話,法官也不必作出解釋只是記錄在案!更何況11名棄保潛逃的犯人,大部分都是東區裁判處的優良產品,那又如何解釋呢?
在這個混沌的社會,前線人員其實仍在忍辱負重,在過去,法庭對以下的情況都有不同的詮釋,甚至因官而異:究竟掟蛋嚴重還是擲磚嚴重?潑出豬血餿水還是易燃物品更嚴重呢?假如串謀製造爆炸品也可以擔保,不公平的情況就實在罄竹難書!再看看法援處的批核過程,也等同犯人及律師的「櫃員機」提款一樣方便!所以何必向警務人員作出解釋,因為警察作為受害者,一定深信這個制度的確需要大修!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警察仍然勇於執法只是一份承擔!可是,這份勇毅何時怠盡,連警察也將拂袖而去,就是這位大法官責任!
大法官又何必惺惺作態,若警務人員可以將你罷免的話,閣下也可能早已離任!真箇I don't care, I want you to leave !
請市民放心,警察至今仍然尊重法律,但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要長期護佑,請全體法官們不要離棄公義及所有市民的期待!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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