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報道指政府收緊公務員的聘用安排,若有未過試用期者因涉嫌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而被起訴,會將其即時解僱,即使是被捕而未被起訴者,部門主管仍可考慮其是否適合留在政府,毋須考慮法庭裁決(請按此重溫)。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出席行會前回應,指根據《國安法》,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強調除了工作表現外,特區對公務員有操守要求,作為僱主有「大條道理」不再聘用不符要求的試用期員工,更不存在所謂「未審先判」,由於現行機制難以解僱正式公務員,因此試用期的觀察非常重要。
雖說按機制難以解僱正式公務員,但到底「鐵飯碗」是否必然?大家又認為有關安排只適用於試用期員工是否足夠?
原圖:無綫新聞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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