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63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私人檢控」明顯就是削律政司的權,搶佔《基本法》賦予律政司的權力!
試想想,任何人只要搜羅證據,就能入稟「私人檢控」,把看不順眼的人告上法庭。在法庭受理後,律政司並不一定會插手終止審訊。於是,被告人分分鐘被牽扯進昂貴的刑事訴訟,要坐牢身敗名裂!所以「私人檢控」可以演變為非常可怕的「司法濫用」!
有人會搬出「私人檢控」是普通法世界早已存在的「優良傳統」,《裁判官條例》第14條承認個人有權提出私人檢控,再搬出《基本法》第8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這一句,來證明「私人檢控」是符合《基本法》的。
如果「私人檢控」是香港一直存在的刑事訴訟原則,為什麼過去百多年殖民地時代,香港人未行使過「私人檢控」權利?
而「私人檢控」在回歸前一年忽然大量湧現,這是英國人埋下的地雷嗎?
須知基本法是1990年頒布的,訂立基本法前根本無人行使「私人檢控」,如何能歸納出「原則」?在基本法頒布之後才使用的「原則」,根本非《基本法》屬意保留的。
總括來講。「私人檢控」與《基本法》第63條有直接衝突,亦不能涵蓋在第87條應予保留的原則中,所以「私人檢控」應被廢除!
原圖:鄭久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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