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男子羅敏聰涉嫌於去年9月,在沙田侮辱國旗,之後國旗更被人扔入城門河中。羅較早前認罪,法庭僅判以200小時社服令(請按此重溫)。律政司不服判刑,因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宣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被告監禁20日。
侮辱國旗僅判社服令,社會上有聲音認為判刑過輕,律政司最終就判刑提出上訴。今日,潘兆初首席法官、朱芬齡上訴庭法官及彭偉昌上訴庭法官3位法官,今日宣布判案理由撮要,指羅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潘官指出,國旗法在於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象徵國家尊嚴。3位法官認為,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而量刑基準,應不少於4個月,但考慮到羅敏聰認罪,以及經已完成64小時社會服務令,故作減免,判處被告監禁20日。
是次上訴得直,證明侮辱國旗是嚴重罪行,判處監禁才可起警剔之用,以遏歪風!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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