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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收回土地條例》 何處適用?

2019.10.25 15:00 博客 施永青

本欄一向不贊成政府隨便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徵用私人手上的土地,因為私人產權屬於人權的主要組成部分,亦是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基石。沒有產權的清楚界定與嚴格保護,市場機制將無法有效運作。

不過,我亦明白,有時社會的整體需要是會與私人業權的利益相衝突的,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如果的確有需要興建公共設施,譬如興建集體運輸系統,政府是有權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的,前提是要對土地業主作出公平合理的賠償。當然,只要業主自己願意配合,即使不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政府一樣可以作出賠償的方式收回土地。

不過,如果土地的業主,既願意且有能力配合城市規劃去發展土地的話,香港一貫的做法,是讓土地的原業主有優先發展權。政府不會強行把這些土地收回來,再把土地的發展權公開拍賣,並以此來增加庫房收入。若然政府想以後這樣做的話,一定會遇到業權擁有者的強硬抵抗。

只有在以下的情況下,政府才有權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來徵用私人手上的土地:

(一)土地位於計劃興建集體運輸系統的範圍之內,不徵用這些土地會影響系統的設計、使用者的方便,以及環保的效益。

(二)土地的業主分散,業主又沒有能力獨自發展,亦沒法達成合作發展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由政府出手徵地,才能令土地的價值得以充分發揮。

(三)土地已在從事非農業用途,即已變成棕地,若沒有政府參與,小業主根本很難找到新的地方去安置棕地上的不同行業營運者,因循下去,只會妨礙新市鎮的合理發展。這時,就非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去作整體安排不可。

(四)土地零散地坐落在已納入新發展區的官地上,因土地面積太細,沒法獨立發展,或這些私人土地所在的位置會妨礙整塊官地的綜合使用,那政府就只能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以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益。

(五)土地坐落的位置,極需要有公營房屋供應,而附近已沒有其他官地可供政府興建公屋,那政府唯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

(六)一些城中村,如茶果嶺村、牛池灣村和竹園村等,土地零散分布,而小業主又沒有能力合作重建,導致政府必須出手,去提高這些土地的使用效益。

(七)新界原居民手上有很多祖堂地(太公地),屬集體所有制,但決策機制落後,不容易達到共識,由政府出手去收,符合大多數村民的利益。

(八)地產商手上,在不同時期零散收回來的農地,地產商很樂意把土地交回給政府,換一塊完整一些、方便發展的土地。而政府亦可以把收回的土地重新規劃。

施政報告中打算收回的土地,大部分屬於上述範疇,對此我並不反對。我反對的只是用政府壓力逼私人業主接受他們不樂意接受的收地條款。

原載︰am730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新聞/《收回土地條例》-何處適用?-193819

原圖︰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7/0416/74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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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錦雄
又改頭換面去翻 loop 10.3嘅 膠論! "明確指出,地產商(農民)擁有的只是擁用該農地的**使用權**,從來没有擁用該土地(英联邦土地法),更何談**發展權**?施賤又一次專心去誤導,真可耻!更用乜乜资本主義,乜乜社會主義去搞分化,施賊賤洋奴! 施永青,你條仆街在亳無理據老屈政府**乜乜"默認"**! ”政府已經【默認】,土地擁有(其實是指擁有**使用權**)者即使擁有的只是農地,亦有[發展權]的”,施賤又撍建乜乜發展權(香港政府歷史上,不會在没有法例下,增加额外權限!法庭見!) 炒樓,炒股,當然少不了炒地,這是商業行為與政府無關,政府只承認自己發出的letter A, letter B, 商業炒作**收入** 與政府毫無分享!咁施賤何可說 無厘頭, 撍建式的發展權? 政府只可以依法(一切有條文的法例)辦事! 五十年不变之约尚存,特區政府在已經逾99年期租期的所有新界土地,尚未 索取分亳,已經是極大的寬容!英联邦(舊港英)土地使用規則還是在特區運行,一切 土地擁有權歸 政府(以前是英女皇),政府任何時間都有徵用,改变使用土地 規劃的權力!改變農地性質,港英時代至今特區恒常運作,施賤賊(美霸 NED 心戰室代言人)何來說成是社會主義公有化土地? 地產商(農民)只是擁有 使用該土地的權力,政府改變土地規劃,合理回購(原本特定性質土地價值),用於公營,直接運作!土地回到商業的,再拍賣!指明一定要拍賣,是要表明正確政府土地收益(額外收益不能歸前土地擁有使用權者吞佔),此處一再明確指出,地產商(農民)擁有的只是擁用農地的**使用權**,從來没有擁用該土地(英联邦土地法),更何談**發展權**?施賤又一次專心去誤導,真可耻!更用乜乜资本主義,乜乜社會主義去搞分化,施賊賤洋奴!"
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