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不能理解反對派突然甦醒過來的因由,更要去挑戰《逃犯條例》的修訂案!這條法例即香港法例 503 章已經執行了22年多,為什麼就在這一刻出現蜀犬吠日,簡直傻得出奇傻得愚蠢!也許這些叛國賊也太歹毒了!
法例 503 章《逃犯條例》在1997年回歸之前,即4月25號通過,是法律的公告第179號,法例賦予警務人員、香港海關及廉政公署執行。回歸後,香港特區在中央認同下與大約二十個地區及國家簽訂了引渡協議,請留意,這二十多個地區及國家未必是使用普通法的司法區,所以李柱銘大狀又不必自詡普通法Common Law的優越性,top silk也只是凡夫俗子。
在公平的國度,執法也要兼容並蓄,都要尊重各地的法律,文化及傳統。換言之,這條法例已經在國際引渡的舞台上執行了22 年又2個月,就在這期間,香港特區大概處理了接近200名的通緝犯並透過法律機制遞解了這些逃犯到各地接受審訊,其中,有接近 70 名的逃犯被移送美國接受調查及審訊, 更稀奇是連涂謹申議員也投訴黑獄的菲律賓也接收了兩個逃犯?當然,香港也引渡了一個在沙田涉嫌謀殺僱主夫婦的兇手回港受審,只可惜天真爛漫的陪審團們把這個被告釋放了!至今,真是千古奇冤。更有印度也分了一杯羹,當下「文子星」的引渡聆訊也是一個明證,而任何引渡的程序,司法覆核及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均有著平衡的機制去制衡(Check & Balance),並不是反對派所謂的「一言堂」或有潛在陰謀的修訂案!
法例對移交逃犯已經作出清楚的限制亦可以拒絕交出通緝犯,從簡如下 :
a. 拒絕移交政治性的罪行;
b. 該犯人並無機會接受審訊亦沒有機會接受重審;
c. 雖然聲稱與另案有關,但實際是由於個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
c. 該人若被移交便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訊時蒙受不利;
e. 就同一罪行已獲裁定無罪或被定罪,即一案兩審!
22多年來,香港特區的執法人員在國際舞台成功為各地執法單位提供協助, 成績斐然,為何在這22年之間,外國及香港的反對派對同一條法例噤若寒蟬也沒有爭議過這條法例的公平性?莫非牠們立場掛帥逢中必反!人性泯滅!
混沌之中彷彿聽見《金大班最後一夜》的歌詞 ;曲終人散回頭一瞥, 當有人蠻不講理認賊作父,我們又應該用什麼態度去應對呢?
當國家在嚴打貪污的戰場上可以從美加澳等地引渡逃犯, 做到「有犯逃外,必能遣國」的現實,香港特區的政客卻要挑機抗衡一切合情合法的司法互助,這又豈是一個公平的現象嗎?文明看來真的已經到了盡頭! 各安天命吧!
原圖: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19/0512/286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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