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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當下,香港如何移交及接收犯人?

2019.06.04 11:00 博客 微塵

沸沸揚揚的《逃犯條例修訂案》竟然引起反對派群魔亂舞,無所不用其極地去扭曲真相真是難以明白,唯一的理由就是歹毒的反對派要利用這個橋頭堡去抵擋以後的所有議案,無知的肌肉反射作用而已。

回歸以來,所有引渡及移交逃犯的法理依據就是香港法例503章,亦是隸屬律政司的「司法互助組」的工作範疇。市民不必理會電視及電影中的情節,所有香港的執法人員都要跟從法律的要求行事。今次修訂案是去優化有關法例,市民也不必用上「釘書健」的思維逢中必妖,來說「是非」者,便是「是非」人。

回歸前後的引渡及移交逃犯程序如下。

外國政治人物盲從評論

首項條件就是一個國家之內並沒有引渡這個理念,而現況乃是司法互助上的協作而已。

外國政治人物全屬盲從的評論。因為香港的司法系統從來可靠,一些西方國家在香港都駐有警務聯絡員Liaison Officer,這些LEA、即Law Enforcemen Tagencies亦會在香港與各警總刑事部的單位及海關建立互動及通報機制。打個比方吧,美國的DEA(聯邦禁毒處)自然會與毒品調查科出現互動及通報;FBI(聯邦調查局)就與O記直接聯繫;加拿大的RCMP(皇家騎警)就會跟合作的單位互動互助。

當出現適合引渡的個案,西方的執法人員會先通報合作單位,或直接要求聯絡事務科的國際刑警組織協助。然而,香港的執法人員亦要先向律政司「司法互助組」澄清及取得首肯,要求的合理性亦要符合法例503章的要求。而「司法互助組」有責任去查察要求引渡的地區的法律與香港的法律是否匹配,要求準則如下:

a. 協作單位先找到在港的逃犯,
b. 國際刑警(香港)通知要求國並向律政司提呈,
c. 要求國要正式向香港律政司司法互助組提呈,
d. 國際刑警(香港)向香港的法庭申請拘捕令Arrest Warrant,
e. 當臨時拘捕令發出後,香港警務人員才能拘捕逃犯,
f. 當逃犯被拘捕後會盡快被帶上法庭,等候再決定接受自願遣返或排期聆訊抗辯,
g. 原則是「表面證據成立」及相關罪行具12個月以上的監禁及懲處。

至於內地向香港移交逃犯也有三項原則,如下:

1. 當事人(逃犯)是香港居民,
2. 逃犯所犯罪行全部在香港進行,
3. 該逃犯並沒有在內地干犯及檢控任何罪行。

反對派為政治立場泯滅天良

假如今次修訂案要作出讓步也是可以理解的手法,這二十多年來,反對派為了自己的利益,為逃出國內的逃犯盲目地打起保護傘,所以今天的香港已成為逃犯的天堂(從來沒有遣返內地)。但反對派今天仍要作出阻撓,我們在緩急之下就要盡快通過這項修訂案。法律本身沒有政治取向,不過,反對派的政治立場才是他們泯滅天良的原因!

原圖: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19/0518/290053.html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19/0512/286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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