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御窯恢復生產不晚於順治八年;當時的窯政,是繼承晚明舊制加以改進而成的,至康熙時期,基本上仍沿明制。但因晚明窯制存在很多弊病,清初復窯既沿明制,也自然承襲它的缺點。其弊處主要在管理官員任命、經費來源、運輸、落選品處理幾個方面。 有關燒造經費的來源,順治時期暫找不到有文獻記載;但康熙十年時,燒造祭器係動用正項錢糧,但康熙十九年又規定「每製成之器,實估價值,陸續進呈」,即不論正品次品廢品,全數報銷。所以十九年十月之燒造,遵旨動用江西藩庫正項錢糧,由工部奏銷,至二十五年工竣,共燒成瓷器152,000 餘件,動用江西省錢糧10,300 餘両。當時御窯瓷器的燒造經費,基本上由地方吸收。至於康熙五十九年至六十一年燒造御用瓷器,每年用銀九千両,所有費用俱預行給發,然其出處則暫未見文獻有載,可能亦係動用正項錢糧及地方吸收。
正如年希堯在雍正五年根據窯廠舊檔所寫前朝窯務的缺失:「所用物料,俱派自饒屬七縣公捐;匠工食用,則出自各窯幫貼;燒窯需用柴薪,又係窯頭公辦;甚至差員日用米蔬,亦係闔省之司道等官按月輪流供給」。這完全是沿襲晚明的「科派」制度,所有燒造費用都通過科派方式分攤到地方官府、官員、窯戶、窯頭身上,而在政府財政支出中還有此專項,所以年希堯稱其最大弊端是「名雖開銷錢糧,實未於瓷器之上動用分毫也」。今日讀之,亦覺無奈。 順治、康熙時期窯務官員的來源也不一,既有屬於地方行政官員的饒守道道員、巡南道道員、江西巡撫;也有屬於中央政府官員的工部理事官、工部郎中、工部虞衡司郎中;更有屬於內府的廣儲司郎中、主事等官員等等。 在康熙五十九年時,江寧織造曹頫居然也參與御窯管理,但具體的責任則委託不屬內務府、又不相干的非公務員鹽商安尚義、安岐父子;而最離譜者,安氏父子居然只吩咐家人馬士弘、楊宗和俞登朝三人負責窯廠日常事務,今日看來真的非常荒謬。當時之燒造事務名義上由駐揚州的兩淮鹽政負責,資金也出自兩淮鹽政。所以安氏父子當時「所燒瓷器,盡行載到揚州,轉送進京」。但據康熙五十九年《硃諭曹頫今後若有非欽交差使著即具摺奏聞》:「近來你家差事甚多,如磁器、琺瑯之類。先還有旨意件數,到京之後,送至御前覽完才燒琺瑯。今不知騙了多少磁器,朕總不知。」 五十九年之燒造由並不任鹽政的江寧織造曹頫交付給鹽商安氏父子,康熙也知其中有詐;而這三年的燒造執行過程相當曲折,費用又無法理清。 針對上述制度之弊端,年希堯自雍正四年掌窯務後,在燒造經費方面,年希堯於雍正五年二月:「一切窯工物料,並皆照時給發。惟有稽查浮冒糜費,以重錢糧」,並「奏准:停用正項錢糧,於淮關盈餘銀両內動支......所用錢糧歲底呈銷內務府」。至於經費之銷算,由於之前在康熙十九年規定正品和落選品皆全部如數報銷;所以落選品不加管理,散置廠內,以致無法核算真實之生產成本。所以到雍正六年唐英到廠協理窯務時,與年希堯商量後遂將次色腳貨,按件酌估價值、造冊,於每年大運之時一併呈進,交貯內府。此法作為處理落選品方法的新制度,一直實行到乾隆七年。有關此事,筆者從前在《皇帝賣瓷器》一文(可按此重溫文章)談過了,此處從略。 在運輸方面,既然窯費出自淮安關稅收,所燒瓷器皆先運抵淮安關署,再轉運進京。在管理人員方面,雍正四年七月照舊例派內務府官員於江西督陶。迄雍正六年,內務府員外郎唐英奉命至景德鎮協理陶務,開啟了內務府官員駐廠協理的制度。自此窯務經費、督陶與窯務官員任派、官樣制度、御器燒製、正次與廢品處理等等,都制度化了。 據故宮王光堯先生考證,清代御窯廠上下職工三百餘人,具體專責燒造管理人員有「九江關總管事一名(九江關幕) 、內檔房書辦二名、選瓷房總頭目一名、副總頭目一名(在關辦事) 、畫樣一名、頭目一名 (一名常住,其餘十日一輪) 、書作二名、帖寫一名、圓器頭一名、雕削頭一名、青花頭一名、滿窯一名、守坯房一名、挑夫一名、聽差一名、買辦一名、把門一名」。這個人事結構,我看歷朝御廠也差不多,可能只在職位具體人數上略有增減而已。 圖:作家提供(頂圖為雍正青花花鳥圖雙耳抱月瓶)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