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說順治二年 (1645) ,清代御廠復窯,唯文獻有載,燒製始於順治八年;明代御廠之「匠籍」制度此時亦隨之終結,所有陶匠理論上都是僱員,費用由中央負擔,但實際上燒造經費都仍沿明代的「科派」制度,所有燒造費用都分攤到地方官府、官員、窯戶、窯頭身上,而在政府財政支出中,還有此專項。例如康熙十年燒造祭器係用正項錢糧;十九年十月燒造起至二十五年完工共燒成瓷器152,000 餘件,動用了江西藩庫正項錢糧10,300 餘兩。康熙仍然無法把御窯的燒造費用從地方財政中分割出來。 至於經費之銷算,康熙十九年規定「每製成之器,實估價值,陸續進呈」。即不論正品、次品、淘汰品,一律全部如數報銷。由於康熙時期對落選的次品不加管理,或破損遺失,或散置廠庫內雜用,甚至無用,間接使產能和產值無法核算,財政弊端很多。
此情况到雍正六年才有改善。事緣雍正六年督陶官年希堯與協辦唐英,將次色腳貨,按件酌估價值、造成黃冊,於每年大運之時一併呈進北京,交貯內務府,在京變價,或留備賞賜。此處理落選品回本平衡公帑支出的新制度,一直實行到乾隆七年,唐英在當年十二月十二日接到造辦處指示:「嗣後腳貨,不必來京,即在本處變價。」。但唐英不放心,認為黃釉器及繪有五爪龍紋等器皿,代表皇家、皇權,未便以次色變價,致本處窯戶偽造,以紊定制。所以奏請將選落之黃器及五爪龍器等件,照舊送京。但乾隆皇帝卻朱批曰;「黃器如所請行,五爪龍者外邊常有,仍照原議行。」所以自乾隆八年以後變價歸公的次品,沒有黃釉器在內。 乾隆是瓷癡,親自介入整個御窯生産流程,包括設計、燒製、品貿管理與及交貨期等,尤其關心成本控制,對於御窯管理不善,也很不滿意,曾硃批乾隆六年唐英呈奏的《遵旨敬謹辨理陶務摺》:曰「不但去年,數年以來,所燒造者遠遜雍正年間所燒造,且汝從未奏銷。旨到可將雍正十一、十二、十三年等,所費幾何?所得幾何?乾隆元年至五年所費幾何,所得幾何?——查明,造冊奏閱備查,仍繕清單奏聞。」本來唐英本意是上摺謝恩的,沒想到招了乾隆一頓訓,後來唐英雖然稟覆了,但乾隆不滿意答覆,在乾隆八年時以他在乾隆元及二年伒所督造的瓷器,品質和紋樣都不好,破損又多,罰唐英賠了2,164両5錢3厘3絲5忽2微。這金額的零星7位尾數,精細到達1,000萬分之1両,表面好像有以儆效尤的味道,但其實是按清代賦税習慣,以微細補紕漏,繳付時見厘成分,唐英應該實際是賠了2,164両5錢1分。 —窯的次色率和焼製費用的比例,唐英曾言:「計次色腳貨及破損等數幾與全美之件數相等。」又云:「上色十中難得四五。」那麽就是說次色與破損50%,成品率50%。但清代燒造御器規定破損率不得超過20%,然則次色瓷佔燒造件數的30%了。 御廠次色瓷器就地變價的價位,參看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的「總管內務府議覆,奉旨:減三成變繳之例。」規定了每年將次色瓷器按原燒造價減三成即按70%變價繳進,這一規例沿用至宣統二年。 次色瓷佔燒造件數的30%,變買得價是30%的70%,即得價是工本費的21%左右了。但卻又不盡然,原來大運瓷器每年有定額,為適應額數,御廠常以次色充上色。同時,在水陸運輸途中,難免有滾碰傷損,所以有隨解備用二成或三成的慣例。例如光緒十七年「大運琢器正用八十件,備用八件」、「圓器正用一千二百四件,備用二百三十八件」。備用琢、圓器各為正用的一成和二成。對照《同治九年分大運琢圓瓷器清冊》和《同治九年分琢圓瓷器變價清冊》,可知備用瓷器都不計入上色,以次色備用,雖然計入變價銀值,但因次色瓷作備用大運了,沒有投入民間市場。 如此算來,正貨50%,破損20%,以次色充上色備用20%,次貨散於市場大約10%,甚至有時正貨不足,以次色充上色備用多了,可能只得變價銀值虛數,無一件投入市場變賣。 次色瓷器變價,基本上不可能在御窯擺攤自賣,而是「傳集瓷店行戶公同估計,量物作價,許其隨處變價」。所以瓷價並非真的按照原工本費的70% 發賣,而是隨市價賣。但一下子大量次色瓷在市場上發賣也不容易, 因為雖然是官窯瓷,但始終是有瑕疪的次品,而且價錢卻不便宜,式樣又非民間通行的常用器皿。所以歷年積壓,原器雖存,價值未繳,積壓越多,銷售愈難。另一方面,御器次色流入民間,實不可能禁止民窯低價仿造正品競爭市場,令御廠次色更難銷售,變價銀兩亦不能按年清繳。如乾隆七年至十四年這八年內的變價,直至乾隆二十年才清繳。但乾隆十五、十六這兩年的次色變價遲至乾隆十八年便已清交了。 至於有清一代有多次色瓷流入民間,我手邊沒有足夠的資料去計算,也不想作無謂臆測。將來總有機會梳理清了,再向瓷友報告。 圖:作者提供(頂圖為弘治黃地青花梔子花卉紋盤)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