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基於執法者犯法為由,重判2年。 判決引起社會強烈不滿,前晚有3萬3人出席支持七警的集會,聲言要籌款為七警上訴。 在法律上,法官有量刑權,若果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上訴庭是不會干預的。 我認為杜官犯了兩點錯誤: (1) 量刑起點太高。法官判刑先要拿出量刑起點。譬如說,搶劫罪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而量刑起點就係五年。即係話搶劫犯一被定罪,就以五年起計,若有加刑因素(譬如犯案是有組織的精心策劃)就加刑;若有減刑因素 (譬如作案者已經把財物盡數歸還)就減刑。 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量刑起點只係監禁,但並不是杜法官所講的兩年半。 (2) 刑期超越同類案件。同類案件最高判7個月監。在 R v Lam Tin Po [1985] 1 HKC 281一案中, 警方在搜查行動中入屋搜查罪犯, 行動有一名便衣警員參與。該名便衣警員來到事發單位敲門,但屋主不相信便衣的身份,拒絕開門。 屋主撥打「999」叫差人,後來軍裝警員到場證實便衣的身份,屋主才開門。便衣警員一入屋, 便失常地把屋主上手銬並毆打他。屋主跌倒在地,便衣警員亦繼續向他拳打腳踢,導致屋主遍體鱗傷。便衣警員被控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判處7個月監禁。 在R v Cheung Kin Tak [1995] HKCU 116一案中,一名男子在紅磡的一家麵舖附近被截停搜查。在搜查和盤問完畢後,突然有一輛警車駛至,一名警察下車,用粗口辱罵男子,男子用粗口回應。警察於是開始毆打該名男子。他腹,背和頭部均有瘀傷。 孰不知在麵舖用餐的還有三名休班海關人員,他們聽到男子尖叫於是出來觀看。 事後便請纓為男子出庭作證, 控告警察打人。接下來發生的就是一大批軍裝警察到場,包圍三名海關人員, 將他們推倒地上拳打腳踢。 三名海關人員被帶返警署,在途中的警車內,及在警署內,警察都對他們進行各種身體攻擊。 最後,總共有6名警察被檢控, 當中3名被控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定罪後兩人被判監6個月,一人被判監7個月。 我認為杜法官判刑明顯過重,若果七警上訴,刑期理應大減。 原載2017年3月1日明報,獲作者授權轉載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馬恩國大律師 原圖: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6/0613/2125.html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