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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的立法刻不容緩

2024.02.04 20:00 博客 微塵

千呼萬喚,《基本法》23條的立法程序終於開始諮詢,雖然要在2024年2月底前完成整個諮詢程序,但經歷過黑暴的所有市民都希望這個立法程序盡快完成。立法理所當然,亦不必再去強調其重要性,這是「鎮暴」之後全民必須做的責任;對支持或參與過「黑暴」的所有人士,就是他們所作的孽(Karma)及報應,也是特區政府虧欠中央多年的一筆債務!

一批退休多年的執法人員有以下的建議,請律政司及保安局局長詳加考慮:

其一:拘留期必須配合調查需要

為什麼要跟隨英國在一般刑案的做法,即對被捕人也要在48小時之內提出檢控?所謂48小時,只是普通案件的做法,其實有很多案例都可以超過48小時才提出檢控。

筆者曾參與過一宗與美國合作的案件。由於當時在美國東、西岸與香港同時進行拘捕行動,若過早公布拘捕行動,等同通知各地的犯罪分子消滅證據或危害進行拘捕人員的安全。當年的做法,是直接了當地在香港執行拘捕4日之後,才公布行動詳情。所以市民要先去理解行動所需及效率,才是重中之重。因此,民主黨的擔心就顯得迂腐及不切實際。

況且,今天英國已經將當地的「國安犯」的扣押期延長到14日,若要扣留、還押更長的時間,當地法官亦可以授權更長的拘押。新加坡甚至是兩年的拘押期,所以,香港反對派的噪音,只是雕蟲小技而已。

其二:必須確立「追溯期」

國家安全涉及整個民族的安危,西方從來都在窺視國家的發展,香港的市民只是太習慣在殖民地的生活形式而缺乏民族的警覺性。假如叛逆是一個長期的罪行,更要涵蓋更長的時間,以便有關單位作出調查。從回歸之日計算所有罪行,就是我們這輩人的目標。雖然現時叛國的法律沒有清楚列明追溯權,但這就等同特區政府的決心。叛國者必須負上最終的刑責,我們容不下這些叛逆,這些人吃裡扒外,所以管他們家破人亡,都要追究到底!

其三:擴大「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的罪行

國家安全是穩定的基礎。諮詢文件指出,必須制定新法例,針對「處理公共和基建設施免受惡意破壞或削弱」,是絕對同意的方向。對仍然拒絕回歸的凡夫俗子,他們的破壞能力根本太低,所以絕對不成氣候。然而,若是退休高官或涉及基建的高層,例如水、電、煤及電腦系統的負責人,就能製造出更龐大的破壞力,將香港的航空及航海系統破壞,也是極為容易的一回事,所以更要針對退休高官及基建的負責人。

制定類似「官職人員行為不當」的罪名是合適的,管這些反對派蓄意去破壞或以漠不關心的態度怠慢(Idling)去拖慢所有基建效率,都是不可饒恕的!例如在疫情期間,有公務員按本子辦事,只在日間工作時段收取屍體到殮房,就是蓄意地怠慢自己的工作及責任。香港是大家的家,容忍有「異心」的敗類去拖慢香港的效率,就不能容赦。新法例的制定必須配合整個香港的願景,若退休的高官涉嫌違法,追究其罪行,更是政府決心的表現!

無論如何,香港人絕對理解立法的必要性,這是香港人的憲制責任 ,我們深信這條法例一定可以迅速通過。所以,這刻是找出問題因子的時候,透過溝通當然可以「求同存異」,但堅持己見蓄意破壞香港繁榮的異見者,就要被追查到底!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978658/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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