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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籍」與「搭燒」後話

2022.06.18 23:00 生活 黃艾

話說明代將民匠編為匠籍,承擔各種官家差役,世襲罔替。籍匠分為「住坐」和「輪班」兩種。「住坐」始於永樂,軍、民匠駐在京師,每月上工十日;而「輪班」匠制則始於洪武十九(1386)年,三年一班,輪流到京師坐班三個月,後來又改為四年或五年一班。

當時應御器廠役班的匠人,尚要輪班到京城服役。當時皇帝可能不知,其實江西距南京590公里,往日交通不便,路途崎嶇,日行一、二十里已是極限,兼程來、回需時兩三個月。江西距北京更遠及1,469.9公里,來回更非逾半年不辦,浪費大量生產力及時間成本。加上窯匠薪給極低,影響生計,導致明中、後期工匠逃班成風,正統三年(1438)逮獲逃匠4,255人,至景泰元年(1460)更逮獲34,800餘人,嘉靖時期,原編23萬餘名輪班匠,只剩14萬餘名而已。

上次有談及到了嘉靖八年(1529),司禮監劉瑾奏請,御器廠輪班可抵正班,役匠始免赴京。迄嘉靖四十一年(1562)朝廷全面實施「以銀代役」制度;明代「匠籍制」無形中便瓦解了。但當時沒想到役匠逃亡潮居然會在百年後的清朝重演。

乾隆礬紅卷草紋磯碗(左) 及琺瑯彩花卉紋碗(右)

事緣順治二年(1645),朝廷鑒於明代匠役之種種流弊,遂廢除「匠籍制」。甚至「匠班銀」亦一度免繳。若遇上皇家工程,因為已沒有輪班籍匠了,所以依例自各州各縣雇募民匠,按工給值。本來此乃德政,孰知到了順治十五年 (1658),政府又復徵「匠班銀」了。由於在清廷早年廢除匠籍制之時,原有的籍匠遂回歸民籍,按例和普通老百姓一樣繳納「丁銀」,相當於今日的「人頭稅」。由於復徵「匠班銀」,民匠在繳「丁銀」外,尚要加繳「匠班銀」;因為匠戶無力負擔雙重賦稅,遂引致匠戶逃亡潮隔代再現。

自康熙十九年(1680)三藩之亂平定之後,御廠復窯,當然不會再實行已廢除的匠籍制了;康熙二十年(1681)時,已改為有償雇匠服務了。當時御窯的經費,理論上是由中央負擔。據康熙十九年《聖祖仁皇帝實錄》載:「凡工匠物料動支正項錢糧,按項給發,至於運費等項,毫不連累地方,官民稱便」。但有些技術工匠因薪資太低不願應聘,官府也有強徵原有役匠服役的,故也有做成不公平現象。

清朝一方面廢除匠籍,但又不願放棄「匠班銀」,政策相互矛盾,引致逃匠既不繳「匠班銀」,又不納「丁銀」。康熙時遂施行新政,將「丁銀」攤入地畝,就是「攤丁入畝」制,又稱「地丁合一」,就是把「丁銀」合併在「田賦銀」也就是舊日的「地稅」之內一次性徵收。我國以農立國,家家佃戶,此合併賦稅制度當時行得通;及後乾隆亦讚揚此法。

觀復博物館藏乾隆青花九獅紋玉壺春瓶(左) 及青花皮球花佛八寶紋天球瓶(右)

根據雍正時期江西省《撫州府志》記載,早在康熙二十七年(1688),江西便實行「攤丁入畝」了,後及其他省分。從此在意義上才徹底廢除了「匠籍制」。雍正時期之所謂「官民之家, 凡僱請工作之人,立有文契年限者, 以僱工人論。只是月、日,受不多者,依凡論」;意思是雇役有長工與及臨時工之分,同時也正式規範了官營手工業實行匠人雇募制。當時御窯廠也按市價支付工值,摒棄了昔且強迫勞動和間接剝削,態度積極正面。

我在《再說官搭民燒》一文中已介紹過明代「官搭民燒」的操作方法,分為「分派散窯」、「定給民窯」、「散之民窯」三種。明代御器廠最後選定的是「散之民窯」法,清代亦循明制,奉行此法,也就是御器廠將訂單委派給燒造條件和技術較好的民窯,佔用窯內最好的窯位燒製;同時將相應訂單數量的瓷坯一起送往加工民窯;形式就像今日的「來料加工」或「半成品加工」。民窯再也不用擔心生產物料成本升降盈虧,只要加工費合理即可。

清順治青花花鳥紋將軍罐(左) 及乾隆青花荷塘紋貫耳尊(右)

而清代的「官搭民燒」做得比較明朝更徹底,幾乎所有瓷器,都「盡搭民燒」。《景德鎮陶錄》有載:「柴窯多燒細器,槎窯多燒粗器,前代廠制,一窯兼用柴槎四、六配燒,今悉搭民窯。然今則廠器悉搭燒民窯,照數給值,無役派賠累也」。至於採購瓷土、釉料也「俱照民間時價,公平採買,毫無當官科派之累」。《陶成記事碑》有記述唐英治下的御窯廠只負責製坯;器表裝飾和燒製盡交民窯承擔。清代御窯廠在雍正時期已由原來的陶瓷生產基地,逐漸轉形,過渡成現代化的研發(R&D)及外發(Sub-contract)管理中心(hub)。所以可以把明代御器廠之1,500員役人,精簡架構變成300餘人。《陶成記事碑》有文為證:「在廠工匠辦事人役,歲有三百餘名」。

這種十八世紀二十年代的「採購、來料加工、外發訂單管控」的商業模式,雍正當時沒法想像,兩百多年後的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香港的商家會在亞洲四小龍(Four Asian Tigers) 全盛時期,重現此商業模式,並發揮得淋漓盡致,並稱之為「供應鏈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 。

又按《陶說•序首》云:「仰給於窯者日數千人,窯戶率以此致富。」而此中所述之數千人,除部份是御窯雇用的民間臨時工外,絕大部份應是當地承接搭燒訂單的窯戶。全部皆「工忙受雇、工訖罷雇」,甚至有人因做加工廠而致富。當時朝廷有規定民匠「工資食糧皆可以具稿核銷」。而御窯所需經費,概由九江關道的盈餘內核銷。

順帶一提,關於清代工資標準。乾隆三十七年(1772)十一月《內務府奏案》有載:「壯工如運夫、拆夫、堆碼和清理夫,每工給銀八分。瓦、木、石、雕、裱及窯等技工,每工給銀一錢五分四釐」。清朝一兩白銀可換1,000文銅錢。又按乾隆《大清會典則例•卷五十一•戶部•俸餉》所示,文、武官員每年俸銀:「一品180兩,二品155兩,三品130兩,四品105兩,五品80兩,六品60兩,七品45兩,八品40兩,正九品33.1兩,從九品31.5兩」。由此可估量乾隆時期御窯廠的技匠、力匠和管理層的薪給水平了。

北京故宮藏藏順治青花加官進爵圖盤(左) 及康熙青花空城計圖盤(右)

原圖:作者提供(頂圖為康熙二十五年御窯製五彩十二花神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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