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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再說官搭民燒

2022.05.28 23:00 生活 黃艾

正如瓷友所皆知,明代的宮廷用瓷分「部限」、「欽限」兩種。明代御器廠屬工部營繕所管轄,每年通過工部發放的燒造瓷器任務稱為「部限」,成品送宮中御用。但由於宮廷特殊需要,常會加派燒造任務,這種額外的訂單,稱為「欽限」。「部限」瓷器,基本上全部由御器廠廠方完成;而「欽限」瓷器,則由御器廠和民窯共同負責,或全部由民窯負責燒造。這類瓷器屬一般用瓷,因為數量超過御器廠的生產力負荷,所以外派予民窯分擔,就是所謂「官搭民燒」。

「官搭民燒」制度的原始概念是源於宋代貢瓷制度。而明代「官搭民燒」,始自宣德、正統期間,《明史•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食貨六•燒造》有云:「正統元年浮梁縣民進瓷器五萬餘,官償以鈔」。意思是付款向民窯購買,但當然實際情況有偏差,此乃後話。此制度至嘉靖時最盛,嘉靖九年 (1530) 更裁革監陶中官,改由饒州府派人督管。此後 「官搭民燒」遂成為明代御瓷供應的其中一種固定形式。此制度一直流傳,迄清代亦沿用之。

明代「官搭民燒」制度,最初的形式是所謂「分派散窯」;也就是無法應付過多的欽限瓷器訂單時,權宜之計便是在民窯出品現貨中,擇品質堪用者湊數。正如後來《浮梁縣志•陶政》中所載:「部限瓷器,不敢散窯。欽限瓷器,官窯每分派散窯,其能成器者,受囑而釋之」。但可惜實際效果不彰,連身任江西按察司的嘉靖進士王宗沐(1524-1592)在他編撰的《江西省大志》也評曰:「但民窯狡詐,人百其心,乘限期緊,並多以歪斜淺淡瓷器塞責,廠官事逼,姑收湊解」,又「欽限器皿屢至愆期」。所以此法後來不用了。

北京故宮博物院藏正德素三彩海蟾紋三足洗(左) 隆慶青花龍鳳紋盒(右)

另一種方法是「定給民窯」燒造。就是外發一定數量的連工包料生產訂單給民窯燒造,按件償銀,謂之「定給」。但是單價偏低,不夠燒造成本,導致民窯諸多推搪,虧本的生意無法持久,所以「定給」制亦無法推行。

最後敲定的「官搭民燒」燒造方式,就是「散之民窯」。即御器廠除了廠內自燒以外,按例將其餘訂單委派給燒造條件和技術較好的民窯,佔用窯內最好的窯位燒製。同時將相應訂單數量的瓷坯一起送往加工民窯;形式就是今日的「來料加工」或「半成品加工」。民窯再也不用擔心生產物料成本,只要加工費合理即可。這種方式後來成為「官搭民燒」制度之定例。

御器廠建立之初,燒瓷量還不算大,但其後的燒製量應該超過御器廠的人手和設備負荷了。《大明會典》說宣德八年(1433)朝廷差本部官一員往饒州燒造各式瓷器443,500件,倘記載屬實,這數量已脫離現實,的確匪夷所思。又正統六年(1441)為光祿寺燒造以金龍、金鳳作裝飾的白瓷和青龍白地花缸。《明史》有載成化年間「燒造御用瓷器,最多且久,費不資」。正德年間兩次委派宦官至景德鎮監督燒造大量瓷器。嘉靖以後朝廷由於外銷需要,派遣燒瓷數量增多。嘉靖年間,我大概算了一下,燒造了約144,620件;而隆慶一朝才五年,也燒了約105,770件。若沒有民窯幫忙消化這些訂單,御器廠基本上不可能完成朝廷內需及外銷的訴求。

北京故宮藏弘治黃釉雙耳罐(左) 洪武釉里紅石榴尊(中) 景泰青花勾蓮故大罐(右)

我以前和瓷友談過御器廠對官搭民燒的成品會進行嚴格檢驗,次品就令民窯賠補,或著令回購御器廠相關品種瓷器來頂替。有瓷友認為這實際上是對民窯的剝削。但事實上如上文談到「官搭民燒」其實是「來半成品加工」的訂單,在今日製造業的習慣外發訂單方式而言,如加工方未能完成客方品質要求,或損壞來料或半製成品,或浪費原料、輔料等,超過容忍限度的,都需要賠贖或在加工費內扣除客方損失的。但間題卻在當時「官搭民燒」的加工費並不高,若稍有差池便剋扣,往往任務完成所得遠遠低於人力成本。做成不公平現象。

現代製造業外發加工慣例,如遇特別名貴的或專利配件、物科,客方也有要求加工方自購或付押金或簽擔保書,作為一種減低浪費或專利物品不外流的承諾手段。所以在搭燒青花瓷時,由於民窯沒有官用上等青料,所以民窯必須出資向官家購買作為負責手段。這本來是合理的商業行為,但間題卻出在御器廠內監又「以低青給諸窯,追乎其值」,先欺騙了加工窯戶,引致後來成品青花發色與要求不符。或因為青料價昂,又常遭窯廠內「匠師奸匿,眾伴竊取」;引致原料不足,品質不符。結果都招致賠償、損失。種種管理弊端、不誠實及不公平現象導致明代的「官搭民燒」制度施行相當不成功。

永樂青花壓手杯(左) 成化鬥彩雞缸杯(右)

原圖:作者提供(頂圖為明代御窯出土宣德祭紅釉梅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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