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男侍應鍾嘉豪被控於去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11至13號外參與非法集結。早前被告認罪後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後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過輕成功申請判刑覆核,被告被改判即時入獄3個月。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直指原審裁判官何俊堯錯誤地認為暴力程度輕微的非法集結不嚴重。
早前,高院上訴庭審理此案,當時法官已指原審裁判官「原則犯錯」,指刑期明顯過輕。(請按此重溫)
案件今頒布書面判詞,是次共25頁的判詞由彭官所撰寫,指原審裁判官認為此案的非法集結「比較溫和」、甚至形容為「和平」,又指被告鍾嘉豪本身行為亦不是「非常暴力」或「意圖傷害他人」,所以才認為可考慮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但彭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斷過於表面,直其錯誤地認為不涉及實質暴力或暴力程度輕微的非法集結就不算嚴重,但實際上只要有一小部分激進份子作出抵抗,後果無法估計。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違法之舉,儘管不涉暴力,也可能掀動他人情緒,進而演變成一發不可收拾之局。
原圖:星島日報、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20/11/20/YO2011200011.htm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