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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踢走所有泛民
人大成立「臨時立法會」的法律依據
—— 與伯伯聊公義系列(二十一)

2020.08.03 11:00 博客 鄭久慧

新冠疫情導致立會選舉延遲一年,由人大常委再次設立「臨時立法會」是最佳辦法填補「立法真空期」!

香港市民期盼這個「臨時立法會」不僅僅有立法功能,還要能「破局」!即全部議員由中央委任,一掃回歸20多年來的「立法歪風」:立法會長期被反對派把持,慘成「垃圾會」,無數民生議案被拉布拖延,涉及國安的「23條」至今未立,政改草案無法通過!香港市民需要在瘟疫中為市民謀福祉,關注市民生命安危的「真議員」!

一、泛民議員絕無可能留任

四年任期已經滿了!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絕無可能在未來一年的「立會真空期」繼續攬炒香港!

7月31日特首宣佈立法會選舉延遲一年時,明確指出根據《基本法》第69條,立法會除了第一屆任期是兩年外,每一屆都是任期四年,所以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將會到今年九月三十日,整整四年,必須結束!

二、疫情下人大釋法的迫切性

根據《基本法》第66條,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而第68條指出立法會是「由選舉產生」。

第三波疫情當前,連續十多日確診破百,人命為大,任何規模的選舉都是不適合的,不論是全港440萬選民齊齊投票,還是參照1997年臨時立法會產生辦法,由選特首的原班1200位選舉委員會成員選出立法會,都可能造成新冠爆發。更何況1200位選委是2016年12月選出,在2017年3月投票選行政長官,時隔多年,代表性成疑。

唯一解決辦法就是由中央委任70個合適人選在這一年真空期為港人立法,但必須由人大解釋《基本法》,以免與第68條產生衝突。

三、被選舉主任DQ的泛民議員絕不能留任!

國家一直對特區的立法會議員有著清晰底線,當年在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就講明:

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議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

很明顯日前被選舉主任DQ的泛民議員違反的都是原則性問題,例如是否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擁護《基本法》,是否反對《港區國安法》等,所以絕無可能讓他們繼續做中國香港的立會議員!

四、《立法會條例》第11條的應用爭議

湯家驊曾指出,立法會選舉押後,仍能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1條要求第六屆立法會主席召開緊急會議,一旦緊急會議順利召開,第六屆全體立法會議員可以被視為是立法會議員,可重返議事廳繼續立法工作。林鄭月娥日前明確指出這種做法並非行使這些條文的原意,亦會引起法律挑戰。

事實上,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之久,絕無可能依靠這種「緊急會議」來維持議會生命,形同「吊命」!

五、一年制的「臨時立法會」早有先例

末代港督彭定康出爾反爾,忽然在1992年10月公佈其首份施政報告時,嚴重偏離中英兩國協定,就最後一屆港英立法局的選舉安排,作出了翻天覆地的改變:增加直選產生的「新九組」,取消所有委任議席,迫使中方放棄「直通車」,在1996年3月24日,由人大常委通過籌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確認設立「臨時立法會」,負責於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之前的任何立法事務。

六、成立「臨時立法會」令上屆未完議案得以通過

總所周知,本屆立法會會期已經結束,一如以往仍有不少條例草案未能趕及通過,要待下屆會期從首讀開始,一切推倒再來。

其中包括不少民生草案,例如財委會未及審議影響幾十萬港人未來居住單位的「明日大嶼」研究撥款。立法會大會也餘下的6項法案未及審議,包括《201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201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2019年廣播及電訊法例(修訂)條例草案》、《2019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及 《2019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修訂)條例草案》。

一旦今年8月人大常委通過再設「臨時立法會」,可以列明這些草案予以保留,由臨時立法會繼續審議,以免拖沓立法步伐。

七、「臨時立法會」或可早於第六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前開始運作

第六屆立法會任期到今年的9月30日才結束,但實際會期早在7月份已完結,為無縫銜接「臨立會」及「第六屆立法會」,「臨立會」可以提早開始工作,繼續審議「第六屆立法會」未完的草案,無須拘泥於立法會慣例,等候政府到十月才送交議案,加快整體立法腳步,把以前被「攬炒派」拉布浪費的議事時間追回來!

事實上1997年的臨時立法會回歸前一度在深圳運作數月,在主權回歸當日,才在港舉行第一次會議,並藉通過《香港回歸條例草案》確認在深圳運作時通過的法案及決議的合法性。

總的來說,正如英國國會在今年3月25日應新冠疫情訂立緊急法案「Coronavirus Act 2020」(《 二〇二〇年冠狀病毒法案》),涵蓋社會各方面如何抗疫,香港也需要人大常委為特區的「立會真空期」訂立準則,保證三權之一的立法會在未來一年妥善處理立法工作,做全民抗疫的後盾!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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