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G報Blogger鄭久慧指出:1997年,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與英國大法官(Lord Chancellor)達成協議,兩地形成慣例,英國委派兩位現任(serving)的上議院法官(現稱為「英國最高法院法官」)來港參與終審判決,地位為「海外非常任法官」,至今23年未有改變。
《基本法》第九十六條指出:「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一般=司法互助關係」指的是引渡罪犯之類的國際協議。
李國能與英國達成的「司法協議」世所罕見,是否根據《基本法》第九十六條曾經得到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呢?中央是否知情?至今找不到確切資料。
另一方面,《基本法》第八十二條指出「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很明顯海外法官是以「個人身份」來港審案。並非香港終審法院有權與其他國家的法院合作,接受其他國家法院派人來審案。
在香港回歸後,仍由英國派法官來港參與終審,是否有損中國主權?
事實上,媒體曾報道英國最高法院院長何熙怡女男爵(Baroness Hale)在今年一月退休後,即來港參與香港的終審案件,但至今尚未成行。而今年終審法院多數案件都是由香港非常任法官司徒敬法官(Mr Justice Frank STOCK)參與審理,打破以往延續20多年,由海外法官(多數英國法官)每個月輪流來港審案的慣例,或可反映中央拒絕海外法官來港的立場!
圖:HKG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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