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馬道立大法官就《港區國安法》第44條發表了過千字聲明。
但HKG報Blogger鄭久慧指出,單單從《港區國安法》第44條第二部分來說,已經體現到國家的寬大,對司法機構實際落實《港區國安法》提供了曠古爍今的彈性!
第44條指「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這個原則非常易懂,跟普通法的「偏頗」概念相近。如果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自然會被大眾質疑能否公平公正地審理國安案件。
看深一層,若香港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他們並不會失去「中國香港法官」資格,他們仍然可以做法官,審理各類案件,只除了國安法案件。
由此可見,人大常委立法原意是對香港的法官包容寬大,無論是持有外國護照的華裔法官,以及終審法院那15位來自西方多國的非常任海外法官,只要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國家都是歡迎他們來審國安法案件的。
相信馬道立大法官在普通法世界都找不到第二部國安法有同樣的條文!
圖:HKG報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