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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法官無政治偏私 旺角暴動必坐監

2016.02.18 07:50 時事 馬恩國

大年初一晚在旺角所發生的暴亂事件,有近90名警察受傷送院,至今有 68人被捕 。當中有警員被打至頭破血流,亦有警員被打致面骨碎裂,要縫合多針才能痊愈。當晚亦有車輛被暴徒焚毁,路面亦被暴徒撬開取得磚頭攻擊警察,旺角的行人路面事後滿目瘡痍。旺角暴亂的確是香港歷史上少有的大型暴力事件,記憶所及香港大型暴動上次發生在80年代越南船民在難民營內打鬥,再對上一次應該是60年代的天星小輪及1967年的反英抗暴。

佔中與旺角暴亂有不同

社會上有意見認為這次旺角暴動被「佔中」事件催化。 在2015年佔中分子未得到法院重判,致令他們變本加厲,越來越激進。這並不盡然:(1) 佔中有好幾千人參與,當中不乏有年青學生;但是旺角暴動估計只有一百多人參與,當中主要是無業人士而非學生;(2) 佔中事件大部份都是和平靜坐佔領道路,只是在最終旺角清場時發生少許暴力事件;但是旺角暴動是一項有預謀有部署在重要節日時分,趁警力最薄弱的時機,聚眾主動武力攻擊警方的行動。大部份參與佔中的市民都沒有參與這次由「本土民主前線」極端組織所策動的旺角暴動。現時亦沒有證據顯示佔中三子,黃之鋒和學民思潮、學聯等組織有參與過旺角暴動。 當然在社會市民角度看來,佔中擾攘79日,嚴重阻礙香港民生,佔中的主要召集人並沒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市民不滿是可以理解的。《公安條例》第18條規定:凡是多於三個人結集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結集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集結即屬非法集結,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五年。佔領中環發起人等不只參與非法集結,亦導致佔中這非法集結嚴重阻塞道路破壞社會安寧長達79日之久,而佔中主要發起人及主要參與者到目前只是到警署報到落口供,並沒有正式被起訴,更遑論被檢控及判刑 。儘管如此,旺角暴動和佔領中環的武力程度相比,的確大有差別。而這次警方執法的速度,亦比佔領中環來得迅速及準確。

眾多案例均判暴徒監禁

在香港過往的司法歷史上,因參與暴動而被定罪的,往往都會被監禁。在Attorney General v Tse Ka-Wah (No 2) [1992] 2 HKCLR 16一案中, 於1989年有20多名越南難民在難民營以木棍及鐵通襲擊另外一批越南難民,原因是兩批越南難民之間的相處問題。有鑒於此種暴動會蔓延整個難民營,法院覺得有需要去嚴懲暴徒,殺一儆百,最終暴徒被判處五年監禁。 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ung Chun-lin [2002] 2 HKLRD 233一案中,於2000年有三百名越南籍在囚人士及本地在囚人士參與監獄內的暴動。在此暴動中,懲教署人員及警務人員都被暴徒用鐵棍及水喉通襲擊,當中幾位被告更用石油氣罐築成圍牆,並開啟石油汽罐的活塞;有些則威脅要把監獄內的醫院燒毁及向醫院投擲硬物。此次暴動導致一千萬財物損失及眾多執法人員受傷。區域法院原先判處被告兩到三年監禁,由律政司上訴後高等法院加刑至六年監禁。 在HKSAR v Chan Kam-chi [2003] HKCU 424一案中,於2003年有71名暴徒於戒毒所內用鐵通水喉通及石頭相互襲擊,在多名懲教人員及警員的勸阻下仍然繼續,及最後向懲教人員及警員襲擊,導致 29名懲教署人員及9名警員受傷。暴徒更縱火燒毁戒毒所內的設備,導致財物損失以千萬計。最終暴徒被上訴庭判監九年半 。 社會上有市民擔心「警察拉人,法官放人」但我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就以裁判官陳碧橋為例,對犯法者無懼無畏地作出應有的裁決及刑罰。其實很多法官及裁判官亦只會專業地作出判決,並沒有因為認同被告的政治理念而偏袒被告。 圖:Now新聞截圖 http://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16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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