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在路上被搶手袋,高叫「打劫呀!打劫呀!」巡邏中的警員立即循劫匪奔跑方向狂追並大喝:「差人,咪走!」賊佬見到警察,心一慌,跑得更快,忽然,眼前一黑,心臟病發,「蓬」地倒下,雙眼一翻命嗚呼。圍觀的途人用手機現場直播:「嗱,有片為證,警察殺人!」事後,追賊的警員被控誤殺。
別以為這只是虛構故事,小城早晚會出現這種荒謬場景。
遠有朱警司因驅散暴徒身陷囹圄,近有處理的士糾紛的警員惹上官非,今天香港警察的處境,真可以用「如履薄冰」來形容。
65歲的士司機因車資問題與乘客爭執,警員接報到場,見陳情緒激動襲擊乘客,遂將司機按在地上,因他拚命掙扎,故警員箍頸押他上警車。事後司機不適送院,發現頸椎移位,沒多久四肢開始癱瘓,留院一個月後,司機因感染併發症死亡,日前死因庭的陪審團以3比2裁定司機不合法被殺。
我不是判官,不敢評論誰對誰錯,但我發現無論庭上討論抑或傳媒報道,都是集中在「箍頸」二字,作為正常小市民,我的第一反應卻是:如果你聽從警察,乖乖上警車,不就沒事嗎?
所以,關鍵詞不是「箍頸」,而是「激動」,你不激動,何來箍頸?
當然你可以說,制服人有很多方法,為什麼要箍頸?同理,解決問題也有很多方法,你為什麼選擇激動?
美國有一種權叫做「警權」,當執法者認為你的行為危害社會危害其他人或者只危害到那位警察,他都有權以武力或任何方法保護自己及他人,警權有時甚至大於別人的生存權,當美國警察認為你有危險,立即拔槍把你轟斃也是常見的事。
可惜香港警察字典裏再也找不到「警權」二字,警察有指引、有責任、有義務……什麼都有,就是沒了「警權」,權喪了,自然受辱。
原載: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18/1026/194825.html
原圖:HKG報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