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荒謬判決層出不窮,司法爭議也就沒完沒了,眼見流氓議員黃毓民當眾掟杯傷人都可以上訴脫罪,很多市民感到無名火起。不過就算如此,政府與黃大狀都勸大家不要「胡亂批評」,因為我等非和解對象的無知小民是不懂法律的。既然不懂,就只好問,只好就黃毓民案的四大荒唐之處,請教法官大人。
第一,黃毓民眾目睽睽之下向前特首掟杯,法官大人仍可認為他的行為「不算襲擊」,對比當日七警只是被電視台拍到暗角一幕,烏燈黑火之下反而可以判定是襲擊傷人?警察出手制服暴徒有什麼錯?能確認就是那七個人嗎?搞不好認錯人弄出冤案那怎麼辦?
第二,法官大人裁決黃毓民無罪的另外一個原因,是他「並無襲擊梁振英的意圖」。咁就請用同一把尺來量度朱經緯案,與示威者無仇無怨的朱Sir又何嘗有襲擊途人的意圖?
第三,法官大人以「沒有犯罪意圖」及「證據不足」而放生黃毓民。而朱經緯案既沒有犯罪意圖,事主所聲稱的受傷位置也與現場拍攝片段不同,人證物證都很有問題,為什麼朱Sir沒有得到與黃毓民一樣的待遇?
第四,黃毓民2016年10月25日上庭後當眾辱罵「徹頭徹尾的狗官」,為何至今未見有人追究他的罪責?難道法官大人對這個稱呼甘之如貽?再看「珍惜群組」郭綺華只是為朱Sir抱不平在庭外說了幾句,為何便「涉嫌藐視法庭」而被拘捕?
為何香港司法這樣厚此薄彼?
法官大人可以解答以上疑問嗎?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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