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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華人與狗

2018.09.13 18:21 時事 鄭久慧

去年,林鄭訪英後,開開心心寫臉書:「更高興有機會見返香港同埋我自己嘅好朋友,包括前港督衞奕信 (Lord Wilson of Tillyorn)、鄧蓮如(Baroness Dunn)、英國上下議院議員Richard Graham、Nat Wei、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Lord Hoffman、Lord Walker等」。

今年一月,林鄭斥「不再委任外籍法官」、「成立司法監察委員會」等社會訴求為「非理性、非常衝動」,攻擊司法獨立權、恐嚇威脅法官為「不可接受」,要依法懲治:「任何攻擊司法制度、司法機關,去干涉其獨立司法權,出言侮辱甚至恐嚇法官的行為,是不可接受,亦相信整個社會不會容忍」。

現在,繼續捍衛深具殖民地特色的「司法遺產」的林鄭,強硬批評的對象變成了吳秋北。

司法凌駕於特首之上?

那麼在香港,「鬧特首」有罪嗎?絕對沒有。黃媒當年醜化董建華,今日抹黑梁振英,惡行至今沒有停過,黎智英依然逍遙快活。

為什麼特首可以隨便罵,就是司法不能被批評?難道司法凌駕於行政長官之上?

非也。細看《基本法》,行政長官地位才是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香港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行政區域,實行「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制。行政長官作為中央政府在港的唯一直系下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既對中央負責,也對特區負責。香港的立法會或司法機構都並非直接從屬中央政府,需要行政長官從中協調,所以根本不存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完全地「三權分立」。

那今日司法「超然」的現象,有法理根據嗎?

特首為何要抬高司法?

大家打開《基本法》,「司法」相關的條文永遠排在「行政」、「立法」後面。例如,《基本法》第四章關於香港的「政治體制」,「行政長官」排在第一節,「司法機關」只在第四節。又例如,《基本法》第二條寫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那為什麼特首似乎要自貶身價,貶低《基本法》賦予的地位,無形中抬高司法?

吳秋北只是在個人臉書抒發感受,純屬個別事件,特首就連聲嚴厲斥責。陳浩天卻是「早有安排」在FCC公開向全世界播獨,分裂國家,林鄭可曾大動肝火,聲色俱厲?而更甚者,黃媒年年月月詆毀中國,人身攻擊國家領導人,林鄭又可曾罵過半句?

難道特首眼中,「華人與狗」的偏見依然存在於當世?

原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politics/2015-02/2919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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