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梁國雄在去年宣誓就職時「玩嘢」及加料,於宣誓當日手拿張開的雨傘、叫喊口號及撕碎寫有信息的紙張,又於宣誓前後叫喊口號,是試圖把口號中的額外言詞信息,傳遞作為宣誓的一部分。港府之後就其議員資格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他宣誓無效,自宣誓當日即去年十月十二日起已喪失議員資格,禁止他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同時頒令他要支付政府的訟費,並考慮要求他就立法會薪津「回水」。
梁國雄喪失議員資格後繼續「玩嘢」,早前獲批法援並入稟高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審裁決,理據主要針對全國人大釋法,不是真正及合適的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其理據是明顯的「港獨」主張,實在是太過分了。
上兩周的星期三(10月12日),喪失議員資格的長毛竟重返議會「玩嘢」。當日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立法會《施政報告》答問會的環節,在特首開始發言前,梁國雄在公眾席上抗議,高叫「林鄭月娥可恥」、「劫貧濟富可恥」,要求設立標準工時、全民退保等。立法會主席梁君彥點名要求「梁國雄先生」離開,梁國雄仍死纏爛打,最終要被保安帶走。
按立法會主席已根據第382章第8(3)條發出《行政指令》,以維持會議廳範圍的保安及確保在其內的人舉止行為恰當。第382章第20(b)條訂明,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凡任何人違反《行政指令》或根據該等指令所發出的指示,而該等指令或指示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會議廳或會議廳範圍或規限這些人在其內的行為的,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另外第382章第17(c)條訂明,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元。
梁國雄自2004年就任立法會議員,十多年在議會多次作出不安全、不衞生、非法、不檢、粗暴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並經常勞煩立法會秘書處保安人員帶離議會。筆者希望立法會主席正視梁國雄多次被命令離開會議室或公眾席的紀錄,若他再次進入議會,便必繼續造成滋擾。我希望立法會主席能夠發出指令,拒絕讓被帶離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梁國雄再度進入議會。
原圖:香港電台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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