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收受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捐款而沒有向立法會申報,被廉署控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今日起在區域法院進行一連3天的法律爭拗,控方指梁國雄作為立法會議員,沒有申報接受黎智英的捐款,卻發表有關黎智英及其公司的言論,已屬失職,梁國雄則否認控罪。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三(31日)裁決,裁定法庭是否有司法權限處理立會事務,並決定是否繼續審理此案。
控方︰梁國雄申報意願不明
控罪指梁國雄在2012年至2016年間,在未向立法會申請或披露下,收受黎智英25萬元捐款,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控方指梁國雄作為立法會議員,沒有申報他接受了黎智英的25萬元捐款,但又出席2014年1月22日立法會答問大會及有關新聞自由的議案辯論,並發表有關黎智英及其公司的言論,已屬失職;同時,梁國雄從2012年至2016年長達4年半時間內都未有申報,且其申報的意願不明。
就控方指梁國雄收了25萬港元後沒有申報,且參加了有潛在利益衝突的議題討論。法官質疑即使梁國雄的發言對黎智英或其公司不利,他的行為是否已構成行為失當?控方指出,若有潛在的利益衝突,便需申報。
「有潛在利益衝突需申報」
辯方則表示,根據《基本法》第77條及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不被法律追究,因此梁國雄當時的發言亦不應被法律追究,否則會影響議會上的發言的自由;辯方又指,若控方以梁國雄的言論作為控罪基礎,會令議員噤聲,同時反對控方將相關紀錄呈堂。
控方則強調,控方的立場是議員的利益申報表,並不屬立法會內部事務,故不受特權條例保護,而即使法庭不接納此觀點,控方亦會堅持質疑或調查議員的申報,法庭亦不應拒絕控方在聆訊中使用有關文件。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三裁決,包括裁定法庭是否有司法權限處理立法會內部事務,以及是否繼續審理本案。
圖:有線新聞截圖、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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