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來,美西方勢力利用英國人離開香港前刻意製造的種種國安漏洞,對特區進行全方位滲透,當中如政治、司法、教育、醫護、傳媒、演藝等要害界別更是洗腦的重災區,基本上被其控制的港獨分子全面把持。2014年占中暴亂、2016年春節除夕的旺角暴動、2019年7月1日幾十萬人上街作亂,之後席捲特區長達半年的暴動等等則是大批市民被荼毒後病發的症狀,若不是中央及時出手支援,後果不堪設想。
邪惡的顏色革命被初步平定後,中央把《港區國安法》與《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決定》兩大法寶送到特區,即時發揮定海神針的作用,從此打開了本地的從亂到治局面。兩年多以來,特區政府依法對港獨分子進行處理,把大批煽動暴亂的頭子及上街暴動的暴徒繩之于法,一時間宵小授首,惡棍遁逃,社會漸次回復了昔日的安寧。不過,《港區國安法》雖然對審訊國安案件法官的任命做出一些規定,也制訂了一些如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案情特別嚴重時疑犯可以移交內地審訊等條款,但對本港的訴訟制度卻原封未動,不合時宜的漏洞仍然存在。
香港實行行政主導,但一直奉行司法獨立,法庭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內有最大的判案自由,擁有終審權,只要依法行事便可。中央放手讓香港法庭自行獨立管理,正是對香港法庭的最大信任,相信受過高深教育及法律專業訓練的一眾法官必能按著正義良心,不偏不倚地去判案。過去,香港終審法院因判決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非法來港的居留權問題出了嚴重法律詮釋偏差,導致時行政長官董建華提請人大釋法,推翻終審法院的決定,但中央依然對香港法庭有能力管好自己的一畝三分地有信心,沒有引進任何改變。不過,情況隨著一些法官在判決與暴動及有‘港獨’性質的國安案件時的不理想表現而有所改變。
一些法官在審訊國安性質的案件時對如山鐵證視若無睹,一句證據不安全、不滿意,便以疑點歸於被告為由,釋放被告。最離譜的例子是,一名法官在證據確鑿下判決國安被告無罪釋放,市民事後得知,他當時已經辦好移民英國的手續,判案後怕怕屁股走人,留下爛攤子。普通香港市民雖然沒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不懂法律術語,但並不等於是無知低能。實事求是地說,比起很多讀書出身、生活圈子狹窄的法官,市民擁有的常識與處世經驗可能更勝一籌,正所謂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當他們看到一宗接一宗的不合理「放生」或輕判,由此產生「犯法成本低或不須負上刑責」的負面效應時感到擔憂,所以發出司法制度特別是法庭審訊須要改革的強烈呼聲。經過幾年的醞釀,也隨著現屆政府的上任,香港訴訟制度改革的時機終於來臨。
2023年5月31日,立法會首讀及二讀修訂《刑事訴訟程式條例》,容許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原訟庭3名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做出無罪裁決或命令提出上訴。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在動議二讀時指出,就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言,錯誤的無罪裁定可能會引起極為嚴重的後果,為秉行公義,以及讓司法機關妥為履行《港區國安法》下的職責,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有必要賦予控方上訴的權利。這樣可使上訴法庭有機會檢視,並在有理據時糾正審判法庭犯下的任何法律錯誤,包括推翻錯誤的無罪裁定。
正在北京訪問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亦在社交網站發文,強調修例包括加入有關上訴機制,不是輸打贏要,亦絕對不影響法庭的獨立審判權,只是讓控方有機會向上訴法庭提出原審法官可能犯了錯誤,至於是否真的如此,完全由上訴法庭(獨立)決定。回歸以來,英國人留下的《刑事訴訟程式條例》一直被一成不變地奉行,正所謂時移世易,也是因時制宜,老早應該因應新時勢優化的了。這次的修訂,終於讓全體市民懸起近26年的心放下來,真可謂是及時雨。
這次的修訂意義重大,代表在行政、立法兩個領域得到「愛國者治港」鞏固之後,司法方面也將會得到完善,掃除了從亂到治的最後障礙。筆者深信,這次修訂為美西方勢力的港獨傀儡敲響了最後的喪鐘,由治及興指日可待!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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