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黃友接受法律制裁!前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涉前年5月24日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中,誣蔑警察推跌他並用粗口辱警,被判擾亂秩序罪成,監禁7個月!
案發當日,正當警方籲聚集於軒尼斯道上的群眾返回行人路時,被告李志宏突坐在地上指罵警方,並誣蔑指,他被警推落地,期間更不斷說出粗言穢語辱罵警察。
裁判官劉綺雲早前裁定李志宏罪成,指其犯罪性質嚴重,粗言辱警或會激化旁人情緒,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公眾風險。對於被告辯稱他正執行區議員的職責,監察警方執法,劉官表示,根據條例,區議員並無特權監察警方執法,被告此舉更是在挑戰執法。劉官指,縱使被告欲監察警方執法,但其行為也遠超出合理範圍,因此判處罪成。刑期以8個月為起點,由於被告為初犯,故減去1個月刑期,判囚7個月。
被告的行為屬實可笑!還將其撒潑的行為美其名叫「監察執法」,簡直荒謬!既然被告依然不知悔改,都係慢慢踎啦!
原圖:李志宏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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