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綠化工程項目經理葉浩賢喺去年5月於旺角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經審訊後今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講到,唔接納辯方指當日被告喺旺角買母親節禮物,因見警方推進怕被波及而逃跑呢個說法,認為被告明知自身行為被目睹而逃離現場,逃跑與早前行為有密切關連,故判斷被告曾投擲水樽。
另外,梁官續指被告知現場有人與警方對峙,喺氣氛緊張情況下投擲水樽,行為火上加油,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故判囚6星期,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無視周圍市民安全,做出破壞社會安寧嘅行為,希望呢位經理快啲承擔罪責,好好反省!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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