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大專生胡韋延去年8月以雷射筆照射警員,被捕後被發現藏有噴漆及沒有身份證,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三罪全部成立,被判監8個月。
辯方求情強調被告有反省,雖然悔意遲來,但他報告中和盤托出案發經過,希望裁判官考慮被告遲來的悔意;但裁判官王詩麗直指被告:「悔意嚟得太遲喇!」又謂被告在定罪後才向感化官認罪,遲來的悔意並不能令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最終判處被告監禁8個月,並就未能出示身份證罰款500元。
原圖:星島日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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