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偷渡越境被中國海警拘捕的12瞞逃,當中有人疑有違反國安法罪在身,「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被指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若跟從《港區國安法》條例,最可判以無期徒刑;若跟從內地刑法,則有機會屬「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日前指他們「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令各界關注,該12人會否除偷渡罪名外,連違反國安法的案件均會在內地受審。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在3種特定情形,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3種情形包括:
1.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2.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3.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12瞞逃當中有人棄保潛逃,反映港府處理上有困難,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而若其罪行涉及外國或「其他地區」勢力,已符合3種特殊情形中的2種。
大家覺得呢12瞞逃應該喺邊度審呢?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星島日報圖片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05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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