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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暴亂的下半場:「盯」住個官

2020.07.27 08:30 博客 微塵

天地之大無奇不有,「法」官將涉嫌暴動及非法集會的一對黑衫夫婦判處無罪,據悉他們也帶著Walkie-Talkie,不過「法」官也判處被告藏有非法通訊設備罪成,只各罰款1萬,這對夫婦自然喜出望外。不過,被黑暴長期逼害連工作崗位也丟失的市民又有什麼想法?普羅大眾又會贊成這位法官卓越的觀點嗎?

根據香港的法律,這對夫婦及同案另一名暴動罪脫罪的女學生不能再面對同樣的審訊了,一案不能兩次審訊是大原則,這就是普通法的精神,市民不能置喙。

然而,「釘」不到被告之後,市民就要「盯」住「法」官了。法官是完全可以接受監察的,動輒用藐視法庭來控制言論只是戀殖的觀點,交付司法公義的重責予司法界,當然要「被監督」,否則就是司法獨大。社會本來就是由各種勢力平衡的板塊所組成,當民主變成民粹,連執法都可以被曲解成為「違法達義」,英國當年大憲章所代表的公義又何以服眾?市民又該何去何從?難道要問一句蒼天:何日正乾坤?

香港是我家 憤怒無必要

戀殖的人高興極了!英國的確是同樣使用普通法制的國家,在2011年的暴動中,是否真的「寧縱毋枉」呢?當然不是香港法官引述的所謂Lip Service、吹吹水唔抹嘴的口惠。當年的英國首相卡梅倫也說出一句至理名言:「夠年齡示威暴動就要負上刑責」,連英國官媒BBC也沒有異議,於是,那些年的英國就盡速進行審訊包括夜間法庭,真箇「夜審郭槐」。對社會而言,最重要的訊息就是絕大部分的被告人都被判有罪及阻嚇性的重罰,紛紛瑯璫入獄。

對比香港的窩囊,叫人怎能相信司法制度?中國有句諺語:「君子不立危牆之下。」當年在前一哥的指揮下,行動何止慢了半拍,警察集結之後先要警告再警告到推進拘捕疑犯,是一段頗長的時間,若非參與暴動甚至現場指揮,被告難道在現場High Tea,真箇「飲杯茶食個包」?荒謬!

香港是我家,憤怒無必要!比自求多福更積極就是繼續監察我們的司法制度,從簡,就是要即時「盯」住個官!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327819/%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4%B8%8A%E7%92%B0%E8%A1%9D%E7%AA%81-%E5%A4%AB%E5%A9%A6%E5%8F%8A%E5%A5%B3%E5%AD%B8%E7%94%9F%E6%9A%B4%E5%8B%95%E7%BD%AA%E8%84%AB-%E5%AE%98-%E5%9F%BA%E6%96%BC-%E5%AF%A7%E7%B8%B1%E6%AF%8B%E6%9E%89-%E5%8E%9F%E5%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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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WU
Well said, my full support.
20200727
Philip Li
什麼不可以重審, 在香港普通法法制度下,政府是可以 對久觀的判決作出上訴的。 這只視乎律政司是否会堅持伸張正義的精神及原則。
20200727
Philip Cheung
狗棺唔死香港死
20200727